全国政协委员:建应急避难场所要推进立法

2011-03-17 11:07:42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综合抗震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能有效增强应对地震等突发灾害的能力,减轻地震所带来的灾害。为此,周岚呼吁,加快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立法工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防震减灾不可或缺

  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已达6.22亿,城镇化率达46.6%,城镇化规模居全球第一。“城镇人口密集、生产要素集聚,如不建立完善城镇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一旦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灾后救援、安置等也面临严重困难。”周岚说。

  周岚表示,防震减灾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国内外历次震害表明,科学规划、合理建设城镇应急避难场所,不但能够在灾时为受灾人员提供积极防护,而且在灾后较长的一段时间,能够起到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凝聚人心、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

  现状问题亟待解决

  “但目前,许多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缺乏系统规划指导,产生了布局不合理、功能不齐全等问题。”周岚指出,城镇应急避难场所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不仅应纳入城乡规划系统布局,还应有具体的建设计划,有序实施。“由于缺乏强制性,许多城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流于纸上谈兵。”周岚说。

  问题不止这些。周岚说,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同时,还存在现有法规中,涉及城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条文较为笼统,导致部门职责不清、规划执行力度不够、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

  立法工作需要推进

  周岚分析说:“目前,建设、地震和人防等部门分别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不统一、功能参差不齐,难以满足震后疏散和救援的需要。应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制定相关的标准,使得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建设有章可循。”

  周岚建议,以各级政府为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建设任务的落实;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给予资金支持;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目标责任管理,定期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督办城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会同地震等部门制定规划建设的技术标准,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公安、卫生、民防、体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城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周岚建议,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强制性内容之一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布局,并将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行动计划,有序推进。

 

编辑: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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