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品种权保护旧症有无新解
近日,花卉行业育种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被业内人士提上桌面,关注的焦点依然集中在品种权申请能不能再提速、品种保护名录何时再增加、维权问题如何加强力度三个方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实施迄今已近3年,这些让业内人士牵肠挂肚的难题,是否有利好消息传来?或者有新解出现?
品种权申请再提效
对育种人而言无不期望尽快获得授权,尽管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多年来为此付出很大努力,但育种人依旧期望能够再提速。据了解,目前由农业部负责授权的花卉品种,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3至3.5年;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授权的花卉品种,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1至2年,特殊品种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能不能再提速?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周建仁处长告诉记者,该办公室启用的一套名为“林业植物新品种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更高效地完成品种权从申请到授权的工作。原先只能人工备档的品种信息,现在可以通过电子版本存入该系统,系统根据设定的需要,可方便整理、调用品种相关资料和品种权申请进程,比以往手工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从现在这套系统试运行的情况看,从受理申请到完成初审至少可以节省三分之一的时间。该系统在去年年底完成调试,目前是试运行期,预计下半年能正式投入运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也期望在操作上能够提效,正着手准备应用类似的系统。
国内加强对品种测试站的建设,也方便了品种权的申请。以往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月季、一品红等品种权时,由于不能实地察看,通常要购买该品种在国外申请时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报告,作为在我国申请品种权的依据。但有的四五年都难以拿到相应的报告,颇费周折。现在我国已有了月季品种测试站,外国企业申请品种权可以与中国国内企业同步。
此外,育种人寻找代理机构委托申请方面,也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进行了修改,自今年1月25日起实行。原先委托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只能由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现在这一限制已被取消。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陶韬表示,放宽了委托申请限制,申请的人也会更方便、更多。
条例“升格”千呼万唤
对于维权,花卉育种者多了几分无奈。目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我国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模式。1997年发布的我国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不少条文已不能规范和调整行业内出现的侵权与反侵权行为。同时,我国现在加入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这也是很多国外企业抱怨最多的地方。
近5年来,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多位代表委员提交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提案。最近,相关部委对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作出回应。农业部认为,有必要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将适时启动法律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认为,议案提出的侵权证据保全、侵权物处理、侵权赔偿标准等问题,属于立法空缺,有必要完善,建议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在调研基础上考虑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郁书君表示,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国家把新品种权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几类已经立法的知识产权并列表述,这就是一个进步。
保护范围亟待扩大
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也是很多育种人极为关心的话题。业内一些育种人的品种因为不在名录之列而不能得到保护的现象时有出现。对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依然在研究扩大保护名录。周建仁表示,今年保护办研究出台新的保护名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近期将发文让业界补充相关信息。
除了期盼新一批保护名录出台,育种者也十分关心品种权保护范围。云南农科院花卉研究所草本花卉研发中心主任莫锡君表示,作为育种者,他们期望能将品种权保护范围延伸到派生品种,诸如芽变品种、一般的诱变品种等育种难度小、投入较少工作量就能获得的新品种,其权益应该归原品种的持有人;对于杂交种可区别对待,像直接利用亲本品种获得杂交优势的F1代品种,其权益归亲本持有人,但像月季、康乃馨、菊花、百合等需要多代杂交重组获得的新品种,育种者应当拥有完全权益。针对这方面的品种权保护范围的修订,还希望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编辑:glo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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