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五公园列入一级保护绿地

2011-08-18 09:13:37         来源:海口网     浏览次数:

  海口领先全国形成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近年来,海口市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先后获得了“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可用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规划绿地和绿化控制区域、改变绿地用途等情况时有发生。

  《办法》出台后,海口市率先在全国形成了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系列。由《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四部法规形成了从总体到单项、从古树保护到公园保护、绿地保护的系列法规。

  《办法》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确定了规划、园林绿化、土地、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管理中的职责分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保护城市绿线举报奖励电话;完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和缺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万绿园等五公园列入一级保护绿地

  海口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首先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除加强规划外,《办法》同时明确了城市绿地保护措施,规定相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前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海口市城市绿地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其中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划为一级保护绿地。

  小区绿地调整须全体业主大会同意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三级保护绿地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办法》还规定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导致一级、二级保护绿地面积减少的,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及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a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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