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有新规定
于今年7月下旬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召开的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国际植物命名的新规定的决议。
林奈1753年发表《植物种志》以后,传统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最早于1905年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首次通过,是国际植物学界关于植物学名命名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此后在历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分别不断得到调整、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历史上俗称的:维也纳规则(1905)、剑桥规则(1935)、斯德哥尔摩法典(1952)、西雅图典(1969)、列宁格勒法典(1975)、悉尼法典(1981)、柏林法典(1987)、东京法典(1993)、维也纳法典(2005),后期的版本依次取代了其前期的版本。通过对最近版本维也纳法典(2005)的修订,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通过了最新的墨尔本法典(2011)。墨尔本大会上,通过的植物命名法的正式名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ICN)(《国际藻类、真菌、植物命名法规》,与维也纳版本原来的称谓: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ICBN)(《国际植物命名法规》)有所不同。ICN是一系列处理植物、真菌及少数其他有机类群(即传统上的植物范畴)的规则和建议。在ICN的文本中以小写字母区分的“algae(藻类),fungi(真菌),and plants(植物)”表述并不代表这些类群是正式命名的分支类群,仅表示它们包括历史上习称的类群和被植物学家、真菌学家及藻类学家传统上研究的对象,除植物以外,还包括:绿藻、真菌(包括壶菌、卵菌、黏菌、光合原生物及分类学上相关的非光合原生物类群)。ICN的导言中针对一些类群(如化石植物)还设有特别条款。
长期以来,关于国际植物命名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植物的命名独立于动物、细菌、病毒等其他有机类群的命名;植物的命名以分类群(taxon)为基础,以模式标本为特征分类性状界定标准;植物的命名尊崇优先性原则,最早的优先权期上溯到1753年5月1日(林奈正式发表《植物种志》)之时;如果范围、系统位置和等级确定了,则植物的每一个分类群的正确名称具有唯一性;植物学名以拉丁名为标准,等等。
第十八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就新的ICN决议接受了命名小组针对原《国际植物命名法》(ICBN)的一些修订,即:植物的命名中新分类群的描述可以采用英文或拉丁文的形式(以前只接拉丁文);对真菌的新订名的有效发表必须满足一些新的要求(包括发表的引文要求、标本的保存和登录等);新法规确保条款项下每个真菌类群及化石类群的命名具有唯一性;有关命名委员会的官员和成员的任命等。
根据相关规定,ICN非经国际植物学大会(IBC)议程决议不得更改,并经由国际植物分类协会提供框架内容作为议程前提。新法的适用原则上具有溯及力。顺便一提的是,栽培植物的命名由《国际栽培植物命名法》(ICNCP)规范,它本质上是对ICN的补充。
编辑:glo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