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12月1日实施
今年12月1日起,《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为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项勤,市政府秘书长陈新华出席发布会。
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
每一个旅游目的地对于旅游活动都有一定的承载力,如果长期超负荷,就会造成土壤和植被的过度践踏,干扰动植物的正常生活过程。如何保护好湿地生态系统,是条例关注的焦点。
“西溪湿地的旅游环境容量区分为最佳旅游环境容量、可接受旅游环境容量和极限旅游环境容量三个档次。”
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测算,西溪湿地一二期范围最佳旅游环境容量为1万人次/日,可接受旅游环境容量为1.5万人次/日,极限旅游环境容量为2.9万人次/日。
去年,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游客人数约为320万人次,也就是说,不到1万人次/日,处于最佳旅游环境容量。
此次,《条例》对西溪湿地的旅游承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包括,今后,管理机构除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外,可以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
也可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同时,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
内外建筑景观高度造型色彩都有规定
作为中国首个城市中的国家湿地公园,如何处理建筑与西溪湿地环境的关系,是保护和管理西溪湿地公园的一个大课题。
《条例》提出,今后,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如果出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除了湿地公园内,西溪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同样要以环境为重。这些地区建筑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
柿子树、古桑树、白鹭、水鸭……都是西溪最珍贵的财产。
2009年的调查显示,湿地内共有植物553种、昆虫703种、鸟类142种。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4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2种。
为了保持西溪的原生态,《条例》提出,今后,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
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违者将被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
“经浙江农林大学调查,目前西溪湿地内,仅外来入侵植物就有45种。很多市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放生,外来物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本地生态系统,但也对环境带来了破坏和危害,一旦入侵,就会改变生态系统的营养结构并破坏其正常功能。”
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西溪湿地处于中亚热带与北亚热带的过渡区,气候独特,加上地处城市之中,人员、交通流量大,生物扩散容易,防治难度较大,此次条例的出台,为管理机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今后,管委会将从公安、工商、城管、交警、卫生、运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加强对违反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此外,《条例》还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有关部门以及西湖区、余杭区要认真学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的各项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
编辑: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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