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对我市城市综合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施工工地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为20余项城管工作划定“达标线”
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出城市管理法规,在国内并不多见。2011年6月1日出台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被称为国内第一部综合性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
我市《条例》中的“城市综合管理”引入的是“大城管”概念,涉及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湖泊)等。
《条例》中,对城市景观、管线、路灯照明和景观灯光、临街商业网点、建筑立面容貌、公共信息标志、施工工地环境、城市公共排水、道路桥梁、公共停车、社区环境、窗口地带管理等20余项内容应达到的标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职责分工
处理好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是“大城管”的工作要求。《条例》将城市管理所涉不同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进行明晰。
按照《条例》,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实行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街道、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对于涉及多个区或者影响重大,区人民政府难以协调的,可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管理责任和牵头责任部门。
明确处罚标准
《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或者未硬化进出口道路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工地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还制定了激励机制,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或者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此次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21日。市民建议须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编:430014,邮箱:whszffzb@qq.com。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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