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公园建设呼唤法制跟进
在经历了广场雕塑热、音乐喷泉热、大树进城热、外来草坪热之后,湿地公园热又在不少城市逐渐兴起,且大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据报道,自2005年批建第一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以来,截止到2011年底,短短6年多时间,我国的国家湿地公园总数(含试点)已达213处。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建设湿地公园,是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是湿地恢复、保护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试验田”。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湿地公园在建设方面存在的乱象已初现端倪。
毋庸讳言,各地湿地公园遭受建设性破坏的现象屡见不鲜。如许多城市在建设湿地公园时,耗资巨大,且资金多半用于兴建土木工程而非生态环境修复;一些湿地公园管理者喜欢用人造景观代替自然景观,破坏了天然湿地原本平衡的自然生态系统;某些湿地公园设计施工人员缺乏生态学知识,导致建设的湿地公园工程项目难以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不少新建的湿地公园被赋予太多的功利色彩,周围布满现代建筑,生态效益大打折扣……
这其中的原因众说纷纭。有思想认识不深、部门协调不够的问题,更有掠夺性开发、过度利用等因素,但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是关键的制度性原因。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湿地管理保护包括湿地公园建设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大多数的省(区、市)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森林、海洋均有国家层次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立法管理保护湿地资源、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就显得更为迫切。
水是湿地的生命之魂,没有水分湿地也就成了干地。湿地具有重要的蓄水防洪功能,在干旱时湿地还能提供水源。但湿地水分过度消耗时也须补充水源。对湿地公园水的管理不仅涉及湿地公园本身,而且涉及到湿地公园的水源之地和上游流域。对水的使用不能只考虑水的审美用途和经济价值,更要充分考虑水的生态用途和环保价值。如何统一调度、分配、管理、利用与湿地公园有关的水资源,建立湿地生态用水补水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则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范。
地是湿地的生存依托,没有土地也就没有湿地。长期以来,湿地常常被看作未利用的荒地,一再被农业生产和开发建设所侵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湿地土地的保护明显缺位,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还鼓励开垦和改造湿地。事实上,湿地是脆弱而敏感的生态系统,一旦遭受破坏后甚难恢复。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有六成自然湿地因受到破坏而处于退化和消亡的边缘。因此,应像重视耕地、林地保护一样重视湿地公园中的土地保护,依法保护湿地公园土地的性质不被改变,把湿地公园的土地资源管护引入健康的法治轨道。
生物是湿地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是构成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湿地的生态功能主要是靠湿地生物来完成的。湿地生物种类繁杂、类型多样,湿地植物群落既有森林也有草原,既有水生也有陆生;湿地动物类群既有小型也有大型,既有低等也有高等。管理保护湿地公园的生物资源往往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现行法律法规从各自管理保护对象出发,注重于对自身规定调整对象的管理保护,难以对湿地公园所有生物进行全面管理、普遍保护。因此,要对湿地公园生物资源科学管理、系统利用,也需要专门立法来给予通盘考虑和综合协调。
诚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了湿地公园专门法,还需要健全和完善执法。对湿地资源包括湿地公园强化管护,更离不开加强社会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湿地管理保护意识。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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