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法规保护历史建筑

2012-08-07 08:48:00    作者:葛熔金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

  杭州市法制办公布《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许多老建筑在城市化进程中遭遇拆迁,其中不乏像北京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那样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日前,杭州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下称《条例(草案)》】,对拆迁中疑似“历史建筑”先予保护,对擅拆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元。

  新设“先予保护”条款

  《条例(草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了界定,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具备以下条件: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在中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相关部门将根据推荐,并结合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定期普查,形成预备名录。而预备名录将会同市城乡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对拟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意见,并经公示和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形成保护名录。

  为避免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出现随意拆迁“历史建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条例(草案)》专门设定了“先予保护”条款,规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发现可能(疑似)有保护价值的其他建筑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者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发出暂停建设活动通知,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认定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可通知恢复建设活动。

  针对拆迁中的疑似历史建筑先予保护条款,在各地并不多见。不过,上海市曾在相关条例中提出过相似条款,而其他地方尚未见到如此规定。

  另外,《条例(草案)》中指出,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除确需建造的历史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会同市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专家:希望历史建筑不要成会所等经营场所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对违反“历史建筑”保护的将给予处罚,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限50万元的罚款,在国内各地保护条例中比较常见。2007年6月,《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文物部门勘探擅自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上限为50万元。不过,也有比超过此上限的。今年6月,湖北武汉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中,针对破坏历史街区最高罚100万元。

  “罚款50万元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要看能否最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浙江大学区域与城市规划系教授周复多还希望政府能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合理利用、规划,不要将这些历史建筑变成豪华的餐厅、会所等经营性质的场所。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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