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生态保护费”,该不该收

2012-08-08 09:50:09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有媒体报道:昆明市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的五华、盘龙、官渡、呈贡、晋宁等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据了解,上述收费计划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正在报请有关方面审核通过。生态资源保护费该不该收?一时间,一石激起千层浪。

  开征“环境税”早有先例

  我国生态资源保护费征收一直都在进行,征收对象主要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在云南丽江等地向游客征收“古城维护费”已有先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所收费用用来偿还贷款、整治与治理古城环境、修复传统民居、建设“民族文化特色街”与“走进纳西人家”项目、成立丽江与纳西文化研究会等,实现对地方财政的有效补充,才得见白云飘逸、村落祥和的旅游胜景。

  立法开征此费,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意识,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建立稳定长效投入机制。生态资源保护费应该征收,但征收不能搞平均摊派。  

  征收可以,但要公开透明

  一些网民认为收费离谱,是说滇池污染是周边的一些企业造成的,不关停污染企业,反而将治理成本转嫁给游客,没有道理。我认为,第一,不能绝对地说旅游对生态环境没有影响和破坏,只要有人活动,理论上说都可能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的负担;第二,收取生态保护费与整治污染企业并不矛盾。生态保护费,其实是一种“环境税”,不是不可以收,关键是要做到合法、公正、透明,并确保有效。公众最反感的问题未必是交费,而是这些钱不用来干正事,反致“三公”消费更奢侈,或为形象工程添砖加瓦。  马涤明

  征收“生态保护费”于法无据

  法律并没有给予地方政府向普通游客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的权力。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必须遵守“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生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给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向普通游客收费,就是对游客进行了“有罪推定”。针对污染严重、治污资金匮乏的局面,最可取的办法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格限制、控制高污染行业;同时,向短期难以彻底取缔的污染企业,收取合理的生态保护费“雁过拔毛式”地向游客收资源保护费,只会让游客们拒绝接受,最终用脚投票。          舒 锐

  治污岂能“算计”游客

  尽管滇池治污迫在眉睫,但治理污染毕竟是当地政府的分内之责,政府办事应当遵循内部挖潜、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哪有“你规划,我出钱”的道理。“解铃还需系铃人”。如果政府投资不足,治理滇池污染的确需要征收“生态保护费”,那首当其冲的也应当是沿池污染企业和个人,甚至广而扩至所有的“本地人”,岂能独独算计“到此一游”的外来客?不可否认,游客的吃喝拉撒会给当地的环境保护造成些许压力,但与其为当地旅游业发展和拉动相关产业做出的贡献相比,堪称九牛一毛。“贡献”之余再“挨宰”,无疑会挫伤游客游览滇池的积极性。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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