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拆除单位最高罚50万
2012-09-07 01:58:00 来源:羊城晚报-新快报 浏览次数:
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等多方面价值的历史建筑,由于够不上文物级别,其保护一直遭遇困境。日前,《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立法。根据草案,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或将面临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历史建筑的个人则或面临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草案中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是广东首次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草案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名录中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历史文化保护区(指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保存比较完整、内涵较为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同时,还要求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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