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权威公布2012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
2012年,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河北、安徽、河南、广东、广西、云南、青海省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重庆、四川、新疆、甘肃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对所在辖区进行抽查,其他省、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
今年国家抽查木种子样品81个、苗木92批,涉及55个树种(品种)、61个县、58个单位(含个人),抽查结果公告颁布如下:
此次抽查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0.1%,较2011年的88.4%上升1.7个百分点。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10个,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单位9个。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4.7%,较2011年的93%上升1.7个百分点。苗木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28个,检查和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单位15个。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所涉及的58个单位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40个,占69.0%;没有建立档案的单位1个,为河南济源市林木种子站;已建立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单位17个,占29.3%,分别为:安徽太湖县华源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辉县市安林良种经销站、辉县市西平罗供销合作社经营部、桐柏县林业苗圃场、南召县林业局(造林地)、信阳市淅川县国营苗圃、卢氏县林业局(造林地),广东海丰县莲丰造林绿化有限公司,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岑溪市软枝油茶种子园、岑溪市绿源林业技术服务部、贺州市八步区林业科学研究所、全州县咸水林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华山林场,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苗圃、互助土族自治县李丰苗圃、大通县景阳镇土关苗圃。
林木种苗质量应该进行自检的54个单位中,51个单位实行了自检,自检率为94.4%;没有实行自检的单位3个,分别为:河南桐柏县林业苗圃场、淅川县国营苗圃,广东海丰县莲丰造林绿化有限公司。
抽查的92个苗批中,来源于种子园的2个苗批,占2.2%;来源于采穗圃的20个苗批,占21.7%;来源于采种基地的4个苗批,占4.4%;来源于一般采种林的46个苗批,占50%;组培苗8批,占8.7%;来源不详的12个苗批,占13%,分别来自于河南桐柏县林业苗圃场、南召县林业局(造林地)、淅川县国营苗圃、卢氏县林业局(造林地)等4个单位。
据了解,针对2011年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2012年再次进行了检查。从复查结果看,各地对2011年苗木质量抽查中发现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档案、许可、标签、自检等制度未落实等情况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整改,成效明显。如河北隆化植源林业种苗经营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赤城县绿源苗圃、宽城县胥宝成,安徽宿松县佐坝乡虞留根,河南淅川县国营苗圃,广东璠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河池市中心苗圃、贺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青海湟中县林草种苗站、都兰县绿景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县种苗经营管理站等12个单位,质量指标均达到了要求,各项制度得到了落实。
但是,部分被复查单位仍存在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档案不齐全的问题,如青海乐都县湟水种苗有限公司(原乐都县森保种苗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站、乌兰县林业工作站林木种子质量不合格;安徽太湖县华源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林业科学研究所档案不齐全。
在委托抽查中共抽查林木种子样品186个、苗木300批,涉及94个树种(品种)、164个县、196个单位。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8.4%。抽查林木种子的47个单位中,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32个,占68.1%;检查和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单位15个,占31.9%。苗木苗批合格率为96.7%。抽查苗木的158个单位中,苗木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单位共113个,占71.5%;检查和检测项目不合格的单位45个,占28.5%。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196个单位中,159个实行了自检,自检率为81.1%。
除国家抽查和委托抽查外,2012年国家林业局还部署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16个省和内蒙古、吉林、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自查。其中,天津、上海、海南3个省市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其余各省均按照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了抽查,并提交了抽查报告。共抽查了468个种子样品,种子样品合格率为96.4%;抽查1045个苗批,苗批合格率为97.2%。
抽查人员现场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抽查中,抽查人员现场指出了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一些问题及时得到纠正,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文字上,重形式轻措施,缺乏长远目标;对《种子法》及其配套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不够,对有关规定不能正确理解和领会,一定程度上导致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无所适从。《种子法》有关制度存在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象,发证机关在许可证核发中存在随意更改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手续、正副本编号不一致等问题;不按规定颜色和质地印制标签,标签填写不规范,销售中不挂标签现象依然存在;不按规定建立档案,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档案,但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存在临时应付现象;在种苗质量自检中,检验强度不够、检验指标不全、计算方法错误、结果记录不规范、缺乏自检原始记录,甚至一些企业不进行自检。
抽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对标准制订工作重视不够,对本地区适宜种植的造林树种种苗标准制订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制订标准的第一手资料,致使一些地区存在“有标准没苗木、有苗木没标准”的现象。不少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确定采种林、采种期并进行公告,林木种子采收管理不力,出现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和抢采掠青的现象;种子采集后,未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未按照标准建立种子库并合理贮藏,导致种子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指标不合格;不按种子区划调拨使用林木种子等。此外,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配备不足,检验能力有限;对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检验人员未按规定的环节在林木种子入库贮藏前、出库时、贮藏期间进行自检;不按标准操作,经常出现起苗时破坏根系,人为造成苗木质量下降等问题。
编辑: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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