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在挑战中累积正能量

2012-12-28 09:00:12    作者:翟群     来源:中国文化报     浏览次数:

  对于文物保护领域而言,即将过去的2012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过了30载,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起的巨大作用不言而喻。2012年又是纷乱嘈杂的一年:文物鉴定、流通领域时有乱象,“古城”建造种种名目让人眼花缭乱。2012年更是令人振奋的一年: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为加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又一项有力的武器;全面启动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将为摸清文化遗产领域的国情国力,进一步加强对这些珍贵的文明印记的保护提供基础数据。

  完善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12月11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30周年暨修订10周年。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这也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开启了文物保护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时代。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周年和修订10周年以来,文物事业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快速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文物保护法制体系正在形成;文物法制普及取得明显成效;文物执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文物“家底”逐步廓清;文物保护取得丰硕成果;文物保护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日益增强;文物工作服务社会、促进发展、惠及民生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物保护环境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然而,在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今年6月26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向常委会报告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时指出,目前我国文物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偏少、经费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文物管理中仍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以及执法机构、队伍不健全等问题。此外,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不适应文物工作的需要。例如,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等。《文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文物认定的标准等,至今尚未出台,影响了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加强文物保护,从根本上讲不能离开法治。文博业内人士普遍呼吁加快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对于地方保护不力、不能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而造成文物破坏的,应严肃追责。

  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

  4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任茂东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明确写入公益诉讼相关条款中,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并获多位委员附议。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被视为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2012年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社会组织积极介入维护公共利益行动的破冰之年。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文化遗产”并未如一些常委委员此前建议的那样,明确被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但修正案的通过,仍为借助于公益诉讼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可能,不啻为一个巨大进步。公益诉讼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而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将成为活生生的普法教材,可以宣传和普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也有文保人士指出,目前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差,容易造成立法本意无法实现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具体。因为从现有法律来看,尚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诉讼主体实际上确定不了。有专家建议应把检察机关这个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下来,可以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史文化名城期待整体保护

  为纪念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0周年,由中国城科会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相关纪念活动于6月8日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启幕。而9月在南京召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十周年研讨会”上,住建部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赵中枢直指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堪忧,“其中13座名城已经没有历史文化街区。”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入了按照新的文物保护机制进行重点保护的发展时期。30年间,进入名单的城市已经从24个增加为118个。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名城保护事业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及地方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条例;一些名城通过城市遗产和历史街区保护,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旅游和传承文化传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就。

  尽管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2011年1月启动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结果尚未公布,然而,在大规模和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冲击下,很多名城的整体风貌遭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空间秩序大为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

  城市是一个有机体,一个城市少则有数万人、多则有几百万人生活在其中,自然有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名城保护既要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也要充分考虑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保护的目的就是要使城市的建设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和生活要求,又能够保持其特有的文化特征和传统风貌。对历史文化名城应实施整体性保护已成为众多文保专家的共识。

  复古风潮中的“拆”与“建”

  《河南开封千亿豪赌:4年重造北宋“汴京”》、《“烟雨凤凰”:拟55亿元打造“山寨古城”?》、《河北滦州古城举行开城大典,辽国“国王”“皇后”出城迎客》、《江苏金湖将投资30亿元建设尧帝古城》、《骊靬古城复建项目在甘肃金昌开建》……在2012年喧闹的城市复古风潮中,类似的新闻不绝于耳。

  这些城市大兴土木的背后便是“拆”,复古风潮下一座座崭新的“古城”拔地而起,真正的文物却永远地消失了。为了打造所谓古城,一些地方不惜拆毁真文物,建造假古董;一些老胡同、老建筑被彻底拆毁,原地却建起所谓“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单位被修缮一新,加盖违章建筑,然后当做豪宅挂牌出售。如此“以旧换新”的结果,就是GDP增加了,政绩闪亮了,可是真文物没了,文化传承也就无从谈起。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朱自煊把目前对文物的破坏分为两种: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建设性破坏是由土地经济和地方政府政绩观导致的。而保护性破坏则是打着振兴、恢复的口号,实际上拆旧建新、造假,很多地方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背后的经济效益高,口号又迷惑人。”

  城市的更新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古城保护和更新的关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张松认为,重建古城的方向是错误的,因为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是回不去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重点。而一些并不反对再造古城的学者则认为,需要界定好保护性修复现存古城、复建古城与古城再造三者的界限。“是假文物没关系,但要考虑业态。业态规划成功,古城会实现转型;只是物质城墙,可能大量的钱投进去以后收不回来,留给下届政府,最后真正承担的还是老百姓。”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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