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规:森林旅游景区商品房必须拆除

2013-01-28 09:18:00         来源:海南网     浏览次数:

    森林旅游景区已报批的房地产项目会不会被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过大影响森林旅游开发怎么办?近日举行的《海南经济特区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培训班气氛十分热烈,面对学员们一个接一个的实际操作问题,相关专家有条不紊地予以了权威解答。

 

 

    《规定》2月1日正式实施后,有关部门将据此否决已报批的商品房项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发森林旅游资源不得违反规划进行房地产项目建设,在森林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旅游景区不得建商品房,如果已建的必须要拆除。

 

 

    酒店属不属于房地产、还能建不?对此,相关人员回答,酒店属经营性房地产,只要符合相关规划,是可以建的。

    来自霸王岭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一位学员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现在政府在该林区划出来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面积比较大,而森林旅游开发需要足够的水源,两者之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对此,省国土环资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据此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列为禁止开发森林旅游的区域,而二级保护区可开展森林旅游活动,但应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是按照国家的法规来的。这使森林旅游生产经营受限,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该负责人坦承,这个问题可能要在将来出台的“生态补偿条例”中加以解决。

    开发森林旅游首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因此《规定》把保护内容放在第一位。省人大法工委规章备案处负责人表示,《规定》从八个方面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森林旅游资源开发的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明确了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制度,并强调了旅游者的义务。

    考虑到森林旅游资源极易遭到破坏,因此《规定》设置了较一般规定重得多的惩罚条例。擅自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的和损害森林资源及其环境的最高均可处100万元的罚款,罚款不是目的,主要是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

 

编辑:daiy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海南自然保护区掀起“环保风暴”

  针对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的问题,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联合行动,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结合【详细】

海南博鳌将打造国家农业公园

  建设好博鳌田园小镇,不仅是打造海南的一张靓丽名片,更是博鳌亚洲论坛的【详细】

海南省林业厅召开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现场会

海南省第七次党代会报告指出,生态宜居是建设美好新海南的一项重要目标。5月11日至12日,海南省林业厅与三亚市、东方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市县林业局召开现场会,通过实地走访与交流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