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理念和美丽乡村建设

2013-04-08 08:52:04         来源:     浏览次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活态的,也必须是活态的,对它的保护就不能无视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及其文化生态。在“美丽乡村”文化传承与保护中,正如刘魁立指出的,“不能将具体文化事项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保护’”,“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保护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结构性环境。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更要关注各个事项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否则,就只能使原本活态的文化遗产变成毫无生命力的遗产标本。显然,非遗的保护就是以乡土社会为基点进行的保护,保护非遗就是守护乡土民众的精神家园,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共存

  “美丽乡村”建设空间就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生活需求而自发产生的,是乡村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维护传统伦理道德方面,有特殊的启蒙和教化作用;对社会群体的成员的行为方式具有约束和维系一致的作用;具有保持社会稳定,保持乡村凝聚力和向心力,调节社会生活和心态的作用。

  “美丽乡村”建设主体就是非遗的享有主体和保护主体,即广大农民群众是乡村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乡村文化的享有者。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非遗保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只是起主导和推动的作用,最终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实践。只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与力量,才能实现预期目标。民间和大众的底气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原始的禀赋。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传承与繁荣传统文化是非遗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共同目标。非遗保护的目标是通过非遗保护制度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和传承发扬。1998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会议”强调:“当文化被理解为发展的基础时,文化政策这一概念本身需要很大程度的扩宽”,确认“文化政策是内在的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故应与其他社会领域相协调,采取综合方法加以实施,任何发展政策都应非常关注文化本身。”并提出了“使文化政策成为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的行动目标。因此说,“美丽乡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共同的目标。

  建设美丽乡村,不能使乡村民众迷失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光中不断消失,只有当文化的拥有者真正认识到了其文化的价值,才有可能对文化遗产做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说,乡村何以美丽的灵魂,恰在于是否能够形成“文化自觉”。费孝通说过,所谓“文化自觉”,是指一个民族或者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具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具有充分的认识。对于中华民族的复兴来说,文化自觉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总体目标。而对于美丽乡村建设来说,文化自觉同样是最根本的、长期的、内在的、可持续的机制和动力。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作为能够集中体现传统文化价值的载体,无疑是在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体培养和形成文化自觉的最好的资源和平台。

  所以说,“美丽乡村”建设旨在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传承并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这将有利于唤起民众作为农村文化享有者和消费者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形成文化自觉。也只有在乡村建设中充分发挥民众的聪明才智,才能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作为生活主人的幸福,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形成文化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 (作者为浙江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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