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浪潮下的土地狂欢与乱象
记者在采访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貌似简单的买卖纠纷背后,隐藏着一桩疑似土地违法事件。
河北省三河市的杨振因无法正常办理房屋产权证,将开发商大厂回族自治县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通公司”)告上法庭。
杨振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军向《中国企业报》记者出示了双方在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友通公司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买房人交付商品房并于同日前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产权证书。
2011年12月20日,杨振收到友通公司办理房产证的通知。杨振告诉记者,办理房产证当天,友通公司要求他再签一份合同。“为什么要再签?和谁签?之前的合同又是怎么回事?”面对杨振的疑问,友通公司给出的说法是,“不签就办不了房产证”。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之后的一系列诉讼将背后的土地交易内幕牵出。
合同显示,友通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夏垫镇政府街、编号为2-18-20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填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大厂国用(2002)字第0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廊规工程K【2005】02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131028X060110101”。
《中国企业报》记者从律师向法院举证的材料中发现,友通公司出具的一系列相关证书材料均与上述合同不符。关于土地使用权,友通公司无法提供合同中的“大厂国用(2002)字第0009号”原件。而其提供的编号为大厂国用(2011)第020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杨振所购买的商品房地块并没有关联性。并且,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取得日期为2011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该证书的地号、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期限都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无关。因此,友通公司无法根据与购房人杨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证书。
据记者调查,友通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取得时间竟然早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此外,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友通公司并不能提供原件。在法院举证材料中,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显示,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为“夏垫镇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为什么办房产证需要再签一份合同,很显然,这套房子是二手房,开发商已经交易过一次了。”杨振告诉记者。针对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一位韩姓局长表示核实情况给记者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4月11日,《中国企业报》记者拨打了友通公司的办公电话,工作人员简单了解记者采访意图后称领导外出,汇报后给记者回电。同样,截至记者发稿该公司也未能对上述疑问做出解释,倒是不断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试图阻止记者发稿。
编辑:zhao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