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3-04-16 11:51:35         来源:中国花卉报     浏览次数:

  进口环节的品种专利问题

  国际上,一个花卉新品种从育成到被市场认可,再到发展成为主流品种,通常需要5年至10年的时间,而我们现在自育的部分新品种不过5年时间,在市场上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目前,在新品种引进时,国内的种植户常常遇到外国育种公司或种苗供应商要求签订不扩繁协议,并要求种植方支付品种使用费,即所谓品种专利费(品种权费),这属于一种正当的协约条件。事实上,此类禁繁协议因其属于企业法人之间的商业合同,虽然受到国内《合同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国外的新品种大部分还未及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采取一些正当方式获得协约要求保护的新品种材料加以繁殖销售的话,则国外的品种所有人就很难追究第三方的法律责任。遇到此类情形,商业诚信显得尤为可贵和必要。

  在最近几年花卉产业发展相当成功的南美洲哥伦比亚、厄瓜多尔以及非洲的肯尼亚和津巴布韦等发展中国家,他们给欧美发达国家育种商或品种权人支付品种权费时,基本上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全数缴付,无论是受保护的品种还是保护期已过的老品种均予付费,这样来自发达国家的合作伙伴即可在保证利益平衡的前提下优先提供国际最新流行品种,经过生产加工后合法顺畅地返销至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市场,真正实现合作双赢。

  生产过程中的新品种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域性特点,一项新品种权只有在所在国申请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获得该国的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些花卉新品种不在中国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那么这些品种在中国境内就没有法律来保护品种所有人的独占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人只要在遵循双方所定合同的前提下,就可以自繁而不受新品种保护法规的约束,国外的权利人甚至政府只能“望洋兴叹”而“鞭长莫及”。这种情形之下,虽然我们没有违法,但极有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失去诚信与信誉,长期而言会损失更大、影响更坏。

  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等繁殖材料的重复生产与销售,除非是获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都可能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这一点对无性繁殖的观赏植物来说最为敏感,也最为重要。

  花卉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国内贸易方面,要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具体到花卉行业,如果能有效实施展会新品种保护,将可明显改善、切实扭转目前国内各类花展上国外知名育种公司参展日益减少的趋势。现状是即便有些外国公司来华参展也不敢带来最新品种,致使国际最新花卉品种在国内业界难以见到。

  在国际贸易方面,重点是花卉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国外育种公司可以通过海关申请备案,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他们既可以在中国,又能向花卉产品出口目标国的海关申请保护,而各国海关均可依据他们的相关法律来满足权利人的保护要求。这方面的案例已有多个,国内的花卉生产企业在不了解品种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由未经品种权人授权(非法)生产的种苗公司购入大批生产用苗,在产品收获后即直接往日本市场出口。殊不知,此类品种权人早已在日本海关登记备案,一旦遇到这类有侵权嫌疑的产品,海关不仅对产品予以扣留,还可能处以巨额罚款。所以,国内的所有花卉从业人士务必遵循国际惯例,尊重知识产权,要有国际视野、全球眼光,尽力避免目光短浅、观念落后、信息闭塞的鲁莽行径。

  国内业界的应对之策

  从2005年开始,中国政府已在“十一五”规划中,将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基本国策,这一国策的具体实施纲领随后于2008年出台,即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自主育种与新品种保护方面,知识产权作为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眼下已成为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所在。那么,如何创造、选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新品种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

  一是跟踪发展,将自主创新确定为育种的目标。目前,国内花卉生产单位、种植农户与专业公司在不得已而为之地跟踪发展的同时,利用自身对国内市场比较了解的本土优势,通过良好的市场营销,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之后,就不宜总是跟在跨国公司身后亦步亦趋,而是应当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创造条件开展自主创新育种,逐步选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花卉新品种,一步一个脚印地打入国际高端市场。

  二是可采取与国外公司合作育种的方式,也可通过购买重组、跨国兼并等渠道收购或入股发达国家先进的花卉育种公司,如国内企业已有并购德国杜鹃育种公司的案例,还有企业计划购买或入股荷兰的百合育种公司,而美国的杜鹃与茶花育种公司也在寻找中国的合作者或购买者。

  三是既要竞争,亦需合作。努力调动育种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整合各方资源,经过10年到20年的艰苦努力,力争把我国自主培育的花卉新品种发展成为国际市场主要品种。

  (作者单位系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

  案例分析

  案例:先前,德国坦涛公司与荷兰莱克斯月季公司把浅色系列切花月季新品种授权给昆明方德波尔格花卉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每个新品种引进后周边种植户与中小公司很快便跟风种植。这些跟随者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肆意非法繁殖、公然无偿使用,使每个新品种由初期的可观利润变得利润微薄,种植户无利可图,育种公司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收取新品种专利费更无从谈起。结果是,中国在国际花卉园艺界的形象受损,国外育种公司再不敢轻易把最新品种投入中国市场。

  分析:中国已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近14年,一方面,国外育种公司非常希望自有新品种在中国市场推广应用;另一方面,国内的市场环境恶劣、从业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国政府部门审批机关的审批、测试特别是授权时间过于漫长,如农业部目前的观赏植物授权总量仅为申请量的1/4左右,从申请到授权通常需要四五年的漫长等待,而国家林业局的授权速度也不一致,国内申请的授权快而国外的普遍偏慢;其次,知识产权属于私权领域,权利权益的维护必须由权属人自己实施,政府与法院提供合理公正的制度环境,具体的维权行为当由权利人自主进行。有的国外企业常常抱怨中国政府,这是不公平的。他们应当自己行动起来,在品种获得新品种权授权的前提下,果断提出诉讼,杀一儆百,与中国政府及守法企业一道,积极努力地营造花卉市场的良好秩序,让每位种植户尊重、敬畏知识产权,并在此前提下切实获得回报。

 

编辑:wenw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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