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出台
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共分6章,42条。
《条例》对高原湿地的保护范畴作了定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为推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为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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