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城市治理与法治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需要重视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功能,也需要总结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治理的经验教训。
一、城镇化与城市治理模式
(一)城镇化与城市化
在我国,“城镇化”与“城市化”的概念不同。根据1989《城市规划法》,“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但该法被2007《城乡规划法》取代,“城市”的法定定义已不存在;而且城镇化将“镇”单列出来,强调中小城市和镇的地位。因此在我国,应更多使用“城镇化”概念,但在国际比较和研究中仍可使用“城市化”提法。
一般认为,城镇化是指伴随工业化的发展,非农产业持续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乡村向城镇转化、城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城镇生活方式和城镇文明逐步传播扩散的历史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取得很大进步,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1年51.3%,但是我国城镇化仍然滞后,给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
(二)国外城市化和城市治理模式
从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发展史看,一国要实现现代化,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应同步推进城市化。西方国家的城市化率,一般在75%~80%,甚至更高,但由于各自不同的经济、政治状况,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城市化和城市治理模式。
1.由市场主导的松散型城市化和城市自治: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市场经济的代表,也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一贯坚持由市场主导调节经济,在城市化中也由市场占主导地位,并实行城市自治。经过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形成松散型的城市化,联邦和州政府一般较少进行干预或调控。
美国殖民地时期城市沿袭英国近代教区、自治城市和特区模式。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伴随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对西部地区的开发和对郊区的扩张,美国城市化率在1970年已超过70%。此后,城市化增速放缓。目前,美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90%,但人口密度偏低。
美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联邦、州和地方。州以下地方单位,有县、市、乡、镇、市镇、村镇等。美国实行家乡自治(homerule),其中,市是当地居民为地方的利益与便利和办理地方事业,经州特许或由州法规定而成立的,通常享有比县更多的决策权和自治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美国城市自治政府体制大致有三种:市长-议会制、议会-经理制、委员会制。
2.政府调控下的集聚型城市化和城市自治:以西欧为例
西欧国家的城市化依然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只是相比美国,西欧国家侧重采用集聚型城市化模式,政府运用规划、法律有效地引导、调控城市化的发展。
在英国,产业革命后,随着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在工商业发达的地区,形成许多新的城市中心。1835年英国议会通过《城市法人法》,城市成为“自治法人”;1909颁布的《住宅与规划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以后,由于人口向伦敦及其他大城市高度集中,1972年制定《地方政府法》,1963年制定《伦敦政府法》,以后不断修改。英国城市结构,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不尽相同,城市自治政府包括议会及其执行机关,市长多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
编辑:山水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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