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
我国近期出现的大范围雾霾天气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与之可类比的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中期也曾集中爆发重大大气污染事件。在此推动下,发达国家对大气污染进行了持续防治,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本报告总结美、英、日三国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为我国防治当前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提供借鉴。
通过立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标准和措施
——制定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英国早在19世纪就制定了阿尔卡利法和公共卫生伦敦 法,并于1956年颁布了专门针对大气污染的《清洁空气法》并经多次修订 ,其后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工厂法》、《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控制公害法》、《公共卫生法》、《放射性物质法》、《汽车使用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构成了完善的大气防治法律体系。
美国于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并于1963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1970年、1977年和1990年均有重要修订 ,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期还制定了《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及一系列修正案等。
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颁布了《烟尘限制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减少汽车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特殊措施法》、《环境基本法》等大气污染治理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上述三国的主要地区和城市大多基于国家法规甚至先于国家立法 制定了更严格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体系。
——明确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权责
美国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了联邦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州负责制定本州达标方法与时间表,地方负责具体实行并针对本地特殊情况对此进行补充的大气污染防治三级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专设环保局进行管理,并成立空气质量顾问委员会为总统提供决策服务。1990年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在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控制酸雨、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保护平流层臭氧等方面的权责,并要求所有重要工程项目必须递交环境影响报告。环保局可采用收紧发放新排放源许可证,终止联邦政府公路建设拨款等多种手段,制裁未按时提交空气质量管理计划、计划被否决或执行不达标的州。
英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空气质量战略》提出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但市郡政府有权在无法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申请成立空气质量管理区,并制定远期空气质量行动计划以达到国家标准;国家环境局综合控制大型、危险的工业设施,地方政府监管小型、危险程度低的工业设施;国家成立空气污染健康影响委员会,评估各空气污染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划定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实行区域国家 联动
大气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因此各国均采用区域控制的办法。1967年美国《空气质量法》划定了空气质量控制区以协调各州间的大气污染问题。1976年加州率先建立了控制区域空气污染的政府实体“南海岸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区”,并赋予其立法、执法、监督、处罚的权利,通过制订并推行空气质量管理计划、排污许可、检查、监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式实观减排目标。1990年,缅因州、弗吉尼亚州与哥伦比亚特区联合成立了“臭氧传输协会”,并于2003年开始执行覆盖了美国和加拿大东部各州省 的氮氧化物减排实施计划。目前,美国环保局将全美划分为十个跨州管理区域,各区域办公室针对污染问题与各州合作。
英国、日本的大气控制区范围较小,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更加灵活。英国1956年《清洁空气法》中设立的控烟区为城市内部区域;1995年《国家空气质量战略》中设置空气质量管理区也局限于市郡层面,截至2009年12月共有234个地方政府申请设立空气质量管理区,占地方当局总数的58%。2008年伦敦区内设立“低排放区”,设定污染物排放限值,从管制时间、覆盖地域、管制对象、运作流程、排放标准与进度安排、收费金额、付费方式、处罚规定、应对措施等方面明确了低排放区的政策要求。
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确立了大气污染严重区域制度,对该区域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制定并适时修订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标准
1968年英国修订的《清洁空气法》确定了烟尘浓度的“林格曼黑度”,规定在控烟区内严禁排放高于“林格曼二度”的黑烟;其后又制定了国家大气排放物目录以评估污染源排放量。1995年,通过政府和行业代表的共同协商,明确了78个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标准。2012年起,英国开始实行新的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体系,明确规定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PM2.5、PM10 、铅等12项污染物的上限值或目标值。
美国则根据污染物构成变化和实际情况,在1990年修订《清洁空气法》时将原来的六个标准大气污染物调整为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铅以及颗粒物PM ,并明确了新的标准。
——多种形式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经费数额巨大且十分多元。据环保局估算,美国20世纪90年代在空气污染控制领域的支出在每年310亿美元到370亿美元之间,而2003年环保局全年的工作经费才76.16亿美元,主要经费来源包括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和燃油税费等。
英国、日本也十分注重政府投入的引领作用。英国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就明确在控烟区内改装炉灶的费用,30%自理,30%由地方政府解决,40%由国家补助。2009年英国政府又投入近1亿英镑设立绿色公交基金,鼓励公交车采用低排放技术。日本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除政府直接补贴外,还包括排污收费、环保税收、环境基金等;并以补贴和低息贷款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和家庭节能,以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节能汽车,如低公害汽车的机动车税优惠和停车费减免、天然气公交汽车购买资金补贴、天然气加油站建设费补贴等。
日本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受害人补偿制度。1969年《公害受害者救济特别措置法》明确以政府出资与企业自愿捐助的方式对大气污染受害患者支付医疗补助费;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进一步明确了向污染企业强制征收污染费以补偿污染受害患者。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提出了排放量交易制度,对于美国污染物减排尤其是二氧化硫与铅 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效果。此后,发达国家均开始尝试通过排放权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对大气污染的调节。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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