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三问:城里如何不“看海”
2013-11-07 07:54:16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条例》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护身符’。”张辰介绍,《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并且,地下施工行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等,《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制订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没有制订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三 问 特许经营政府咋管
统领协调 严格准入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应该如何转换?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王俊豪认为,开放市场不等于让政府当“甩手掌柜”,《条例》鼓励社会资本的进入,将对政府责任和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政府既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协调、统领的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又要通过加强过程监管、结果控制,对运营过程中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置。
“《条例》在鼓励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同时,明确要配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规范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进入方式和进入条件。”王俊豪说,“我建议结合当地实际和项目特点,对运营企业的法人资格、设备、资金、制度建设、人员配置、业绩经验等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并规范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具体程序。只有如此,才能防止一些有资本无业绩、有关系无技术、有所谓联合体投标无运营实体资质的企业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才能保障行业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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