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债券:激活城建投融资机制

2013-12-06 09:0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

  上述机制安排的好处在于,一方面融资利率可以准确反映事权主体的债务风险状况,另一方面发债主体与用款主体一致,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在美国没有发现存在以州政府名义发债再转移给县政府使用的现象。

  在我国当前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承担了一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相应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大多有地方政府为其担保,变相地将政府信用绑定在融资平台债务之上,这种方式混淆了政府和企业的职责。现行试点的地方政府债由于有中央政府的兜底担保,加上地方政府财政不透明,投资人难以了解地方政府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容易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第二,成熟市场国家市政债券主要由当地居民购买。由于信息可获得性不同,当地居民在项目建设、政府行为、投资效率等方面均可直接观察和评价,有助于投资者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监督。美国市政债券绝大部分都由当地居民和机构投资者购买,跨区域流通的市政债券较少。除了理论上的“近约束”优势之外,其他国家金融危机的教训也可以看出,以当地居民作为投资人的两个优势:

  其一,有利于市场稳定。2009年由希腊开始的欧洲债务危机的演化结果也反映了这种投资人身份的意义,本地投资人为主的国家债券市场更加稳定。例如,以本地投资人为主的西班牙、意大利,其财政状况虽然比爱尔兰、希腊差,但危机的蔓延速度和负面影响要小一些。

  这是因为,如果投资人不是本国人或本国机构,当一国财政状况出现问题后,投资者非常关心自己的投资是否安全,出于谨慎的考虑,投资者一般会选择暂时卖出该国债券。并且,如果一国债券主要由外国投资者持有,债券损失将主要由外国投资者来承担,那么本国居民改善本国财政状况的动力将不足,这会影响债券市场的稳定。

  其二,债务承载力高。当地投资人为国债主要投资者的国家,经验上看,其债务上限也比较高。如附表所示,日本政府债务规模已经超过国内生产总值2倍,之所以能够进一步扩大政府债务规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超过九成的日本政府债务由日本国内投资者持有,债务结构的稳定程度超过美国和德国,财政政策的回旋余地会更大。

  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债面向全国投资者,但对应的市政建设项目受益者是区域性的。来自全国的投资者受地域空间限制,难以持续跟踪监督市政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成为投资效率低下的又一隐患。

  建立透明规范的市政债券架构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有必要借助于市政债券平滑其支出与收入的周期错配。市政债券既可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又可以借助金融手段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为推出市政债券给予了政策支持。

  通过城镇化事权主体发行市政债券,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解决市政建设中财权与事权错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实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化,降低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在规范的城市政府发债开闸后,有步骤地疏导化解既有的融资平台债务。

  1.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

  我国发展市政债券,应借鉴成熟市政债券市场经验,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明晰相关各方的权责。首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发债决策机制。其次,坚持“买者自负”原则,依靠市场机制约束发债主体行为。最后,在出现偿付和违约风险时,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清算。这种机制安排,由于有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等制度设计,还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债务规范化、透明化。

  2.以城市政府为发债主体

  在我国,城市政府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省级政府相对较少直接兴建某市、某县的基础设施。省级政府发债、城市政府使用的模式产生了“建设者无法融资,融资者不搞建设”的错位局面。应基于“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重点考虑以城市政府作为市政债券发行主体,改变中央政府代发或省级政府发债后“撒胡椒面”的方式。

  3.以当地投资人为市政债券投资主体

  “谁使用、谁付费、谁监督”是国外市政项目建设过程的通常做法。当地居民作为市政项目的受益群体,有直接投资市政债券的动力。部分缺少专业投资能力的居民可以通过基金投资市政债券,从而享受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收益。当地的城商行、农信社、小贷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也可以成为市政债券投资人。

  这些投资者可以发挥“近约束”作用,一方面能够维护市政债券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如果说国债是一种“金边债券”,那么市政债券则是一种“银边债券”。风险低、收益安全可靠的市政债券,适合从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到个人、企业等各类投资者进行投资。市政债券的推出还会为社会增加新的投资手段。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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