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强烈的雾霾 软弱的执法

2013-12-18 08:52:54         来源:蒲晓磊     浏览次数:

  在排污申报登记方面,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首次提到了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登记,以作为排污费征收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污染设备的强制管理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在对项目的预先评估上,《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从最低限度的“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可以说,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立法已经很全面了,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表示。

  “我国现有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框架已经比较完善,并不需要做过大的修正。在我看来,如果通过修订法律来治理雾霾,最应该做的就是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并切实改变执行力弱的局面。”胡静在谈到通过修订法律治理雾霾时强调。胡静认为,法律修订的方向应当在科学认定雾霾来源的基础上,严格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但这种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可以给几年的缓冲时间,倒逼企业对排污设施的升级,再配以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在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之后产生效果。”胡静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利红向记者表示:“雾霾的问题看似单一,其实是一个复杂且具有积累性的问题,已有的中国环境立法一方面在大气的联防联控、综合决策方面显得不够充分,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也许就是执法问题。”她认为,我国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下去,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虽然这样批评政府会让许多政府官员感到不满,但实事求是的讲,大量的环境违法是政府造成的,或者可以追溯到政府的决策。”高利红说。

  汽车数量被限

  尽管对于机动车尾气对雾霾的贡献率仍存在争议,但多个城市都已经开始对机动车在数量、出行等方面进行限制。

  就在12月15日19时,天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采取控制总量和适当限行的双重措施。至此,中国四大直辖市中,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三个城市对汽车增量实施了限制措施。

  据天津市公布的数据显示,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天津市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机动车尾气排放约占天津市细颗粒物(PM2.5)的16%,是雾霾天气形成的重要原因。

  据悉,除了北京、上海、天津对汽车实行限购和限行措施以外,石家庄、杭州、南昌、兰州、长春、杭州、贵阳、成都等城市,也先后实施过尾号限行措施。今年9月,北京市政府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出要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等要求。

  今年9月底,深圳曾经举行了一次讨论会,内容是研究征收汽车排污费的计划。

  胡静认为,机动车尾气虽然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但限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雾霾。“机动车的管理,更重要的是提高油品的质量和严格汽车排放标准。相对于比较僵硬的限购和限行措施来说,应当采取更加柔和的价格调控机制。例如,在严格和科学的论证后,通过将燃油费加入到油价中的方法来实行价格调控,以此来鼓励人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对于排污费的征收,有专家认为政府不能将治污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政府应当从提高自身规划服务能力着手,而不是一味地将治污成本转移给消费者。

  针对这一现象,高利红认为,交通污染对于特大城市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我反对把交通污染作为首要原因来对待。这并不是说交通污染不重要,而是城市交通污染的治理,需要从多方面来努力,包括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公共交通的建设、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道路交通设施的改进、油品品质的提高等。”

  “当务之急,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另一方面执行已有的法律。治理雾霾的体制机制的完善要从综合决策入手。”高利红表示。她认为,我国的雾霾治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能源结构和产业机构调整到位之前,想要彻底解决雾霾问题,是不现实的。

  胡静认为,雾霾的治理不是短期就可以见效的,不能过于急躁,需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之内提高标准,遵循科学规律来统筹规划。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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