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确定将环保约谈工作制度化

2013-12-19 09:00:09         来源:新疆经济报     浏览次数:

  “这两年,我们联合自治区监察厅等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和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提高了环境执法的威慑力。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制度化对加强我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我区的环境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17日,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孙昌华对记者说。

  12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保厅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2月17日起发布实施。

  近年来,自治区环保厅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执法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采取挂牌督办、集体约谈、限期治理、跟踪督办等方式,集中力量打击了“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建设问题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约谈的定义、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与形式、约谈的对象、约谈的程序等十项内容。环境保护约谈工作是指自治区环保厅或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办法》规定约谈时,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说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拟采取的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他处分;同时,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办法》对约谈的内容进行规范,要求凡是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之一的,都可以进行约谈。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等行为;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三同时”不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行为;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等行为;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等行为;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等行为;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编辑: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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