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协委员:尽快出台湿地保护专门性法规
现状:
湿地面积持续减少生态功能衰退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提交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湿地保护》中指出,近年来,我省湿地面积持续减少。根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受围垦、修堤筑坝等影响,全省湿地面积2010年比2000年减少9万多公顷,尤其是闽江河口、泉州湾、兴化湾等近海与海岸湿地递减速度更为明显。2013年较2010年又因填海项目减少湿地3275公顷。
不仅如此,湿地的生态功能有所衰退。泉州湾、沙埕港、闽江口、罗源湾等部分滨海湿地受到农业面源污染、工业企业污染、生活污水等的影响,水体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据海洋与渔业厅2013年8月对我省闽江、九龙江、晋江等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水环境质量的检测结果,我省11条主要江河入海口水质均为劣四类海水水质,处于严重污染状态。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依然严重,外来物种互花米草、凤眼莲等入侵湿地范围扩大,罗源湾、湄洲湾等少数滨海湿地部分或全部丧失作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功能。同时,部分内陆湿地丧失了存蓄淡水的功能,给生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此外,还存在生物资源利用过度的问题。由于捕鱼网具和技术日益发展、捕捞强度加大,生存在近海湿地的天然鱼类资源捕获量日益减少,种类日趋单一,种群结构日趋幼龄化、小型化,影响了湿地生物链上生物资源的生存。
对策:
尽快出台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在提案中指出,全国已有18个省出台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广东、江西、浙江等我省周边省份均出台了湿地保护地方法规,而我省作为湿地大省,尚未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条例,不利于湿地的依法保护。
“应尽快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建议,当前,在湿地保护法规未出台前,应禁止审批占用湿地发展的项目。建议2014年出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为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划定我省湿地保护红线,列为约束性指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社区和个人在湿地红线区域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湿地红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纳入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同时,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还建议尽快编制并颁布《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以规划确定保护区域,以规划明确保护重点。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将闽江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在兴化湾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将泉州湾湿地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要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细化我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方位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突出湿地的重要性,分类型、分阶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搞好综合开发利用。力求把我省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成为集保护、教育、生态旅游和可持续利用的示范基地。
政协委员杨轶琴在已提交的《关于做好我省湿地保护与开发的建议》提案中,也建议要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福建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细化我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方位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突出湿地的重要性,分类型、分阶段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并搞好综合开发利用。
除此之外,杨轶琴还建议,应加强征占用湿地管理。一是要严格控制湿地资源的开发,在管护好已有的保护区的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采取抢救性措施建立一批保护区。如:福清湾湿地和兴化湾湿地是生物多样性高度集中区和敏感地带,多项指标达到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建议尽快在福清湾和兴化湾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分别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中国重要湿地。二是涉及湿地的各类开发活动和建设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把开发利用的强度限制在生态系统可承受的限度内,使湿地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编辑:zhao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