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拿什么保护你,没有名分的湿地?

2014-01-20 09:53:37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日报     浏览次数:

 

  芦苇跌宕,芳草萋萋,湖泊纵横,百鸟齐飞……被喻为“地球之肾”的湿地留给人们的印象梦幻而美丽。

  作为水圈和土圈之间的水陆交错地区,湿地的自然构成复杂多样,生物活动极其活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大量淡水和粮食等资源,同时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和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然而,刚刚发布的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10年内减少了339.63万公顷,减少率为8.82%;而在这其中,99.4%,也就是337.62万公顷为自然湿地。我国目前的湿地状况,可以说是岌岌可危。

  “对于人类来讲,假如没有湿地,后果是无法想象的。”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孔海南说。

  没有独立“户口”使大量湿地被合法“平衡”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湿地面积大幅减少?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指出,除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外,人类活动占用和改变湿地用途是主要原因。“围垦和基建占用是导致湿地面积大幅减少的两个最关键因素,近10年来,受基建占用威胁的湿地面积增长了近10倍。”

  湿地缘何成为围垦和基建占用的“香饽饽”?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湿地专家陆健健一语道破玄机:“我国土地是以‘开发’和‘未开发’来进行分类的,湿地没有独立‘户口’,被归在‘未开发’大类中。这也成了地方政府‘开发’湿地的最好借口。”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湿地保护最大的瓶颈是法律不健全,“这个问题不解决,各级政府会认为围垦是理所当然的”。

  200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将自然湿地归在未利用地一类。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沼泽湿地也被划为“其他土地”类型,与沙地、裸地、空闲地、盐碱地等划为一类。

  对此,中国林科院湿地研究所所长崔丽娟曾撰文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耕地和林地保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归于未利用地的自然湿地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专门保护。为避免湿地被作为“未利用地”或“荒地”破坏掉,必须将湿地纳入国家土地基本分类。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进一步指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只重视对耕地的保护,而忽视对湿地等生态用地的考量和保护,甚至还创设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过牺牲包括湿地等在内的“其他土地”,来填补被侵占的耕地面积,导致实践中大量湿地被合法地“平衡”掉。

  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陆健健提交了一份给湿地“上户口”的提案,但这份提案最终“没有被相关部门采纳”。

  湿地保护不可重“人工”轻“自然”

  谈及目前湿地保护中存在的误区,杨朝霞指出,“重人工湿地建设,轻自然湿地保护”的现象亟待改变。“人工湿地公园从宣传环保的角度来说有可取之处,但如果希望通过人工湿地来改善局部的生态环境,则不太现实。此外,在建设湿地公园时,往往使用很多人工景观,反而破坏了自然湿地的生态功能。”他说。

  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在功能上有何不同?陆健健解释说,自然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是全方位的,包括生物多样性、水净化、自然资源、调节气候等17项。而人工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被人类定向,如水稻田、鱼塘是按人类需要提供粮食、水产资源,人工净水湿地是协助人类提高水质,城市的景观湿地被用于改善城市小气候和减少雾霾等。

  在云南省林科院院长、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杨宇明看来,自然湿地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是生物多样性保育的重要生态系统,有着水文调节、水源涵养和水体净化的强大功能。相比之下,人工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很低,无法替代天然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他们的观点也得到其他专家的认同。孔海南指出,自然湿地是经过千百万年形成的,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自然湿地的生态承载力非常脆弱,保护的最好做法就是减少人为干预,其中一个关键是尽最大可能保留自然湿地的原有物种,杜绝外来物种进入自然湿地的生态系统。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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