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缺少法律硬约束和国家强力部署

2014-03-05 09:32: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次数:

  生态补偿制度缺少硬约束

  《21世纪》:在前两种生态补偿之外,我国还存在专项生态补偿。您如何评价我国的专项生态补偿制度?

  潘碧灵:就专项生态补偿而言,主要的问题是标准偏低,影响积极性和生态修复。如当前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远低于林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一亩森林按照20年的主伐期计算,每一亩可以实现收入2000元,但是按照国家现在的补偿标准,经营20年只补偿200元,相差太大,导致很多林农不愿意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范围。

  《21世纪》:生态补偿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探索,20多年过去了,为什么还存在这么多问题?

  潘碧灵:生态补偿管理体制涉及面广,综合性的管理部门有发改委、财政、环保等,专项生态补偿管理部门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现各部门之间缺乏整体协调,综合管理谁来牵头也不是很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和管理的要求也不是很明确、严格,严重影响了生态补偿工作的推进和开展。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在于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尽管国家发改委从2010年开始牵头组织起草《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但至今尚未出台,已经滞后于形势的需要。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生态补偿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但其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

  重新设计生态补偿制度

  《21世纪》:您对生态补偿制度的改革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潘碧灵:生态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建设,需要顶层设计。首先,国家需要尽快对生态补偿做出整体部署,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要加强立法,搞好顶层设计。

  其次,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资产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进行生态补偿的先后顺序,将有限的补偿资金合理分配,提高补偿资金的利用效率。对大气环境、耕地和土壤环境等有重要保护功能的区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具有生态敏感性的区域,以及部分生态功能价值较高的限制开发区纳入生态补偿的范围,完善生态补偿领域。

  再者,生态补偿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增设相关科目,并尽量提高补偿额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中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征收力度。完善森林、草原、水、海洋等各种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各种资源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研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适当调整税负水平。适时开征环境税。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

  《21世纪》:在生态补偿的系统设计中,补偿方式也值得进行多元化探索,因为目前的生态补偿主要靠财政资金。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潘碧灵:我们应该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在加大财政生态补偿力度的同时,要充分应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积极推进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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