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三峡库区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是三峡后续工作的三大重点任务之一。通过对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状况及其补偿问题的调研,我认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目前,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尚未完全常态化、制度化,仅有部分区县开展了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及其培训,且工作人员的定位监测能力仍有待提高,也就是说尚未形成健全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这就要求有关方面建立库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制度,并加强上下游地区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方面的合作,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网络,以提高农业环境保护和监测的科技水平;进一步完善库区农业面源污染定点监测体系,通过建设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定位监测与信息共享。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的监测能力,增加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并积极开展对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知识技术培训,以确保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工作处于“有人管”、“有能力管”的状态。
三峡库区涉及到重庆市和湖北省的20多个区县的277个乡镇、1680个村、6301个组,其中2座城市、11座县城、116个集镇全部或者部分重建。目前,三峡库区虽然已经进行了综合开发,但并没有明确的生态补偿管理机构,导致实际中的库区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事权不明、职责不清,交叉严重、权威性和合理性不足。根据三峡库区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三峡库区成立一个专门的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与职能的机构,来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该机构不仅可以进行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还可负责对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统一。
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监督与保障机制,既要明确各地区的农业环境保护责任与补偿义务、推动各部门协调配合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情况进行监管,又要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对违背有关义务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的公共参与机制,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环境公益诉讼化,引导公共参与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借助公众舆论、公众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对生态建设者和保护者进行补偿和奖励。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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