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大地发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的终止: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六)违约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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