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案股民起诉 昆明中院正式立案
绿大地公司上市后,依法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但该公司经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同策划,赵海丽、赵海艳具体实施,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被告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2010年3月中国证监会立案对此调查期间,绿大地公司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何学葵的指示下,赵海丽将依法应当保存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在法定上诉期内,有何学葵等五名被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刑事判决生效。
(二)民事赔偿
而股民诉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为从2015年4月4日到期。
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之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因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绿大地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绿大地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从即日起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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