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城市遗产保护重在公众参与
2014-05-08 09:05:05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
保护的原则与体系
墨尔本能完好保留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城市遗产,与其先进的理念、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管理体系密不可分。尤其是经过多年的耳濡目染,大多数墨尔本人不仅具备较好的保护意识,而且能积极、理性地参与城市遗产管理的全过程。
首先,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强调文物类、遗址类物质遗产的保护,澳大利亚根据自身情况,注重各个时期本土与外来文化的多样性融合。正如1979年诞生于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针对保护对象所宣扬的:要保护、存留一切“有文化意义的地方(place of cultural significant)”。基于这样的理念,墨尔本的城市遗产,也就不只限于某一类型、某一时期的遗存,只要与城市文化相关联的、有意义的事物,无论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满足一时的价值判断,都能进入被关注、受保护、能存留的遗产清单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基础上,城市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不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各种有“文化意义”的遗存,通过多种途径被人们所认可和传承。这也使得一些有文化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小品,能结合新的建设需要,被合理保存下来。
其次,除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澳大利亚各个州和地方也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机制。这既包括各类法律条文,也涉及相关的程序、机构以及监督手段等。如2006年制定的“维多利亚遗产:加强我们的社区”和2010年制定的“地方政府的遗产战略”等,都是在有关国际法和联邦法基础上的落实与深化。墨尔本市政厅和地方议会也有相关的遗产注册和评估法规,满足本地区的遗产管理需要。
最后也最重要的是,墨尔本有一套完善的城市遗产管理体系。这不仅指各级政府部门、遗产理事会等机构,也包括独立的专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广泛的公众参与。在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保护理念引导下,在完备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大家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与监督,使得墨尔本的城市遗产处于一种能操作、有成效、可持续的管理状态下。
反观中国许多城市的遗产保护工作,思路与行动仍大多局限在政府主导的“文物保护”框架内。在城市快速发展的阶段,要么消极保护,要么仿古造假,完全偏离了城市遗产的真实性与多样性要求;一些针对有形遗产的保护工程,虽改善了物质环境,但忽略了生活形态的延续:历史名城、街区改造完成后,成为失去了原住民的标本,或成为商业旅游区。在这样的目标定位下,其法规和管理机制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专家意见和领导拍板的决策方式成为主导,公众很少获知情况或参与决策,被排斥在城市遗产之外,更谈不上成为“有文化意义之地”的“拥有者”。
公众参与的基础与途径
在西方,公众参与的概念最早源于古希腊,指每个公民都可参与城邦政治事务。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对精英治理、福利社会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对“民主制度”的反思行列。1969年,美国人谢里·安斯坦的《公民参与的阶梯》认为:“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
这方面的事例在城市规划上体现得尤其明显:如英国在1968年将公众参与正式纳入《城乡规划法》,并逐步强化了制度性安排。深受英国影响的澳大利亚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也在立法决策、政府管理和基层治理等不同层面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具体到墨尔本的有关机制上,我们可大致分为福利与权益性参与、自愿性参与、娱乐性参与等不同渠道与环节。
例如,物业列入城市遗产保护清单后,房产所有者不仅可以得到有关税收的减免、维修补贴等常规资助,而且可以从“墨尔本遗产复原基金”,“亚拉遗产复原基金”和“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遗产登记场所和物件基金”获得数额不等的赠款和贷款。这种福利与权益性的政策,能较好地调动民众参与申报城市遗产的积极性。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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