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运河“特大环境污染”案开审 修复需8000万
2014-07-21 09:40:17 来源:现代金报 浏览次数:
据粗略统计,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建德化工二厂、荣圣化工、宏安货运等3家企业非法处理的废液总量超过1万吨,荣圣化工还将其中的75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偷排进了京杭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环境污染修复费用超8000万
事后,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此次液体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若按三类水标准要求,需要8064万元,这一修复费用远远超过了被告企业在非法排污案件中谋取的经济利益。
近日,建德化工二厂厂长胡某等9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或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3家企业涉嫌非法处理的废液总量已经超过1万吨,直到去年6月,公安机关还在荣圣公司的储罐里查获尚未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2600多吨。
从昨天起,这起特大污染环境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余杭法院得知,昨天是开庭首日,案件尚处在讯问、举证阶段,具体的审判结果还需等一阵子,届时法院会第一时间公布。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可入刑
据资料显示,人体如果饮用了含有磷酸盐混合液成分的水体,有害物质将会沉积在体内,摄入太多磷会使体内的钙无法充分吸收,容易引起骨折、牙齿脱落和骨骼变形。另外,磷酸盐摄入太多,能在肠道中与钙结合成难溶于水的正磷酸钙,从而降低钙的吸收。
该污染环境案起诉书中提到,在这起案件中,经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建德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严厉的条文也被业内解读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情节,可以入刑。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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