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高湿地保护的立法层次
近年来,黑龙江省、甘肃省、湖南省、广东省、辽宁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吉林省等都已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包括浙江省、福建省、云南省、河北省、天津市、江苏省已将湿地保护列入地方人大立法计划,我们期待着,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出台湿地保护法规。笔者也认为,相关法规,如能提高立法层次,更有利于湿地的保护。
贺家池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处于上虞区道墟镇、绍兴高新区陶堰镇和袍江开发区孙端镇的三镇交界地带,曾为绍兴平原第二大湖泊,面积曾达4000多亩。而在30年间,贺家池却几乎被破坏殆尽,只剩下400亩的水域面积。绍兴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最近接受记者调查时表示,贺家池的消失,有很多历史的原因,但历史的债总是要还的,“在规划出来前,先行保护,绝不允许再破坏。”
贺家池作为一块著名的湿地,在遭受严重破坏之后,当地政府终于想起了“保护”,这虽是“亡羊补牢”,但“补”总比“不补”好;不过,在此,笔者想说的是:须加强立法保护湿地。
据不完全统计,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湿地开垦面积达1000万公顷,全国沿海滩涂面积已减少过半,有“千湖之省”的湖北,其湖泊面积锐减三分之二,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之下,贺家池水域缩减十分之九,也似乎“见怪不怪”了。然而,众所周知,湿地不仅能为我们人类提供丰富的“农业产品工业原料”及旅游观光价值,还可以调蓄水源、调节气候等等。湿地如此重要,我们没有理由不高度重视“保护湿地”。
目前的问题是,不是没有“法规”,而是保护力度仍显稍弱,立法层次偏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是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但这个《规定》有些条款很笼统,一是对湿地调查监测多久开展一次,没有具体规定;二是对湿地资源的信息公开,没有说明公开程序;三是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具体处罚措施。
近年来,黑龙江省、甘肃省、湖南省、广东省、辽宁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吉林省等都已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包括浙江省、福建省、云南省、河北省、天津市、江苏省已将湿地保护列入地方人大立法计划,我们期待着,有越来越多的省份出台湿地保护法规。笔者也认为,相关法规,如能提高立法层次,更有利于湿地的保护。
制定了“湿地保护法规”,就要划出明确的“红线”,决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破坏或污染湿地。严格执行法规,加强监督,有效遏制破坏与污染湿地行为,让湿地成为人类的宝贵资产。
编辑: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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