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问题及解决

2014-11-10 08:45:53         来源:学习时报     浏览次数:

  改革规划体制

  新型城镇化规划之“新”,应体现在规划内容之新、规划体制之新和规划实施之新。所谓规划内容之新,是相对于传统城镇化规划来说的,当前比较突出的是要在三个方面“补课”:一是生态文明与绿色低碳;二是地域风貌与人文传统;三是市场主导与包容发展。不把这三块内容(详细内容另文阐述)大比例地纳入规划,中国的城镇化将毫无“新型”可言,而且仍将在“去中国化”和不可持续的状态下无序突奔:城市人文资源缺失,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不到位,各种“城市病”凸显,产业升级缓慢和布局混乱,产业化与城市化融合不足,围绕土地资源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资源环境恶化,等等,不一而足。这种传统粗放的城镇化模式势将难以为继。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改革规划体制。

  开门规划。规划尤其是城镇建设,既是要求高度的专业技术能力,又属于涉及广泛利益的决策,应坚持专业性与公开性相统一。规划草案提出到阶段性修订都应公开透明。规划专业人士从技术角度考虑的信息公开后,有利于公众普及和统一思想。这要求规划制定过程的公开,而且成立由各方面人士和专家组织的委员会负责解读规划内容,反映各方面意见。

  改进规划编制流程。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不同专业部门牵头进行,但同时和由其他部门派员参加组织一个工作委员会定期开会,以便不同专业领域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

  改革规划行政审查程序。分部门做出的专项规划都由政府综合部门负责审查,以便实现各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后再提交上级政府进行技术性审查。

  法制规划。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包括城镇规划在内的各专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通过,取得法律效力后才可实施。凡是对原有规划进行修改者,必须详细援引包括《城乡规划法》在内的具体条款为依据,并经过人大立法表决通过,任何人、任何机构在法外、法前进行的变通、修改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这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违法纠正和问责机制,责成专门机构履行职责。官员离任审计中应加入该类履职审计内容。

  2013年底中央新型城镇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城镇化开始着眼顶层设计的方向向前推进。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发布。随着“十二五”规划临近完成,全国各地即将进入“十三五”的“规划年”。其中,伴随全面深化改革措施的不断实施,以及对于新型城镇化认识的不断加深,城镇化方面的规划必须摒弃传统理念和做法,体现出应有的新意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对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我国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建设水平也必将在此制度环境下得到提高。

 

编辑:zhaoai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