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中国国家公园

2014-12-15 10:39:25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浏览次数:


  同样在2008年,环保部和国家旅游局选择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进行国家公园建设试点,并为汤旺河国家公园授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研究员苏杨认为,试点迄今已有6年,但对遗产地的管理,基本上是新瓶装旧酒。大多数以各种方式挂牌“国家公园”的遗产地,仍然沿袭现有的其他类遗产地管理体系的体制机制,没有保护好、没有服务好、没有经营好等遗产地管理的共性问题,基本没有缓解,有的地方不当经营现象甚至更加严重。

  苏杨总结,开展这些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看中了国家公园品牌的经济效益,试点情况既不规范、也不公益。所以,“无论国家公园还是国家公园体制,在中国大陆仍然处于事实空缺状态。”

  甚至于国家公园的概念也还很模糊。苏杨说,国家公园不等于价值较高的自然保护地。仅从数量而言,存在这样一个关系:文化与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绝不等同于国家公园,二者有两方面区别:自然保护区强调保护,而国家公园强调保护利用兼顾;自然保护区是生态系统发挥功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平台,其景观价值不一定高,而国家公园必须具有国家级的景观价值(当然也可能伴生较多的生态服务功能)。

  桂林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1992中国语境下的“国家公园”

  中国语境下的“国家公园”,实际上已有一大堆繁杂的称谓: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副秘书长周雄向《瞭望东方周刊》讲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形成过程。他介绍说,在筹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前,“我们曾与美国的相关部门交流,可以说,整体规划和体系都向他们借鉴了经验”。

  在他看来,美国文明具有荒野文明的特性,其国家公园多在地广人稀区域。而中国是农耕文明,包括九寨沟、张家界、泰山等,几乎所有的风景名胜区内都有大量居民和大面积生活区,展示着独特的人文脉络。这是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园的现实差别。

  发达国家已经建成了成熟的国家公园体系。比如,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历史古迹法》(“Historic Sites Act of 1935”),规定将国家重要的自然与历史性旅游资源统一交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德国为国家公园设立的政府管理机构称为国家公园管理处,隶属于所在地的县议会,必要的管理经费由州政府根据规定下拨到县;日本国家公园系统的管理由国家环境署与县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进行。

  其他一些国家,也都建立了统一的专业机构来管理国家公园。如韩国由隶属环境部的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由环境与遗产部管理;新西兰包括国家公园在内的自然与历史遗产由保护部负责管理。

  国外的国家公园体系不可能被照搬到中国。住建部《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1982—2012)》中说:“我国建立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三级管理体制。”

  其中,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则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从体系上看,中国的风景名胜区也属于中央与属地层级管理。关键在于,除住建部外,林业局、环保部、海洋局等部门均有各自的国家公园系统。

  国务院下属机构中,没有一个部门能综合管理所有的中国国家公园。

  “实际上,最早设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方案时,已规划了各种类型的国家公园,包含此后各部委所报批的现有种类。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总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吧。”周雄告诉本刊记者。

  在早期的国际交流中,外国专家曾疑惑我们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定位,“我们解释说,它就是中国国家公园,这个定位如今在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周雄说。

  谁在管理

  《瞭望东方周刊》查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名录,发现在册的中国世界遗产共有47处,其中有两处的英文登记名为National Park(国家公园),分别为庐山和三清山。

  而在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主管的中国世界遗产网上查询,本刊记者发现,庐山的遗产名称是“庐山风景名胜区”。

  细微的差别中,蕴涵着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一段鲜为人知的历史。

  “1982年,国务院审批的第一批44处风景名胜区的名称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规划配置都是按照国家公园体系设计的。后来在执行中采取了折中方案,不过‘风景名胜区’的英文标示使用的是NationalPark Of China。”景观地质专家、世界遗产申报组组长梁永宁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大致形成九大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管理体系,其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近20%。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决定之前,这些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权限,分散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其中,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由住建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由国家林业局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管理;国家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管理;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管理;A级旅游景区由国家旅游局管理。

  这些部门中,与国家公园建设关系最密切的有三个:国家林业局、住建部、环保部。因为在众多类型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当中,建立最早且依法而设的体系只有三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这也许就是不得不“折中”的缘由。“在九大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管理体系中,含金量最高的两块牌子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这两者是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梁永宁说。

  “1982年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本应有45个景区,但后来没有张家界,这是由于张家界属于林业局管辖,而主管单位当时不愿放手。”中国公园协会副秘书长李亮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主任吴必虎对本刊记者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主要还在当地政府手中,而其他公园系统的审批项目,用人权、管理权多集中在直属部委。

  “国家公园管理局”呼之欲出

  如今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否暗示着要解决多头交叉、管理错综复杂的局面?毕竟,没有中央级机构的管理认定,也就没有部门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就是中国国家公园。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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