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生态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
古人云:“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然而,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千头万绪,如何取得突破呢?当前,最重要的是立足于本国客观实际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立法上确认环境权,推进环境权的法制化。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灵魂,是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然而,国外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多停留于宣示性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权法制建设也并未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科学严谨的环境权理论,不能为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一)环境权的构成。所谓环境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所处环境所享有的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简言之,即公民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等。环境权的对象为环境。一般来说,环境权的对象为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通常不构成环境权的对象。环境权的客体为环境的人居支持功能,决定其水平的是环境质量。环境权的标的为环境利益,但并不包括所有的环境利益,而是仅指其中的环境质量性利益。
环境权具有享用、收益和处置等多项权能(内容),其核心权能为享用权,如享用洁净的水源、清洁的空气、宁静的夜晚、优美的景观等。由于环境不能被直接支配,故环境权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占有权能,因此环境权很容易受到侵害。环境权在形态类型上,包括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具体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体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景观权等。根据利益位阶的不同,可把具体环境权分为安全性环境权和舒适性环境权两大层次。
环境权具有优先力、防御力、求助力等权利效力。首先,环境权具有优先于排污权、资源权的优先力,即当排污权、资源权同环境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环境权。其次,环境权具有保护其免受侵害的防御力,这在公法上表现为环境权主体具有请求参与环境行政决策、请求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请求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等权利;在私法上则表现为请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环境妨碍和消除环境危险等权利。最后,环境权还具有强大的求助力,即请求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提供协助的权利。
环境权具有较为典型的公益特性。环境的区域性、不可分割性、开放性、流动性等公共性特征,赋予了环境权显著的公益性。
编辑:jiaol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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