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实质是完善自然保护体制
我国保护区自始建时即与国际流行的国家公园建设理念有较大差异。建国初期,为迅速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国家大力开发国土资源,森林资源也受到严重消耗。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一些著名科学家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了“请政府在全国各省(划)划定天然森林禁伐区,保存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的提案,在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即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缘起。从该提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早期建设理念是划定禁伐区以为科学研究提供基地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与美国国家公园为国人提供知性观光与游憩的理念有着明显的差异。在那个时代,观光、游憩、启智与娱乐等理念被列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范畴而加以排斥。
上世纪80年代开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在管理经验上开始相互借鉴,自然保护区开始强调在保护的同时开展生态旅游、多种经营和照顾社区发展,国家公园则把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功能,产生了趋同的倾向,甚至有的国家把二者等同起来。尽管如此,自然保护区仍然强调严格保护管理,国家公园则允许人进入,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游憩等活动,兼顾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为适应我国国民旅行、观光、游憩娱乐等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1982年开始建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是规划性质的,本身没有土地权属,并不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和国家公园有本质的区别。至于把风景名胜区翻译为National Park(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二章“术语”中定义“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是对国家公园的误读。实际上,“风景名胜区”比较贴切的英文翻译应当是"Scenic Area"。 与自然保护区相比,风景名胜区主要功能是游憩与娱乐,往往以人造景观和园林风光占优。
四、国家公园体制是一项改革措施
我国目前形成了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辖属的由各类型保护区组成的复杂管理体制。与世界各国的国家公园体制相比,我国的“保护区”体制明显缺少以国家为基点的分级和分类顶层设计与规划建设的法律依据及规范化的有效管理体制和健康运营发展的机制。
我国保护区类型较多,由于建立标准不一,分属不同部门,名称、地域分布、保护力度、投入资金、管理人员、专业程度等差异性非常大,形成目前整体结构不均衡、规则不一的中国保护区现状。交叉重叠严重,碎片化问题突出,影响了生态功能的发挥。国家并未建立由国务院授权的统一的权责机构承担各项有效管理包括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科学研究、法制法规建立、经费提供、规划标准、运营机制等的“国家公园体制”。
我理解,中央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以建立国家公园为改革推手,完善我国保护区体系,解决目前的地域分割、部门分治,“多龙治水”的难题。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既然国家公园只是保护区的其中一种类型,国家公园还不能覆盖所有保护区,那么其他类型的保护区也不应该被忽视,不能仅仅停留在国家公园这个尺度,而应该站在自然保护这个更大的系统上来考虑,梳理现有的保护区,按新的标准界定各类保护区,调整结构,整合功能,保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这样才能完整的发挥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否则,局部的改善无法解决整体混乱的问题。
完整的保护区体系,应该是建立由严格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省、市级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沙漠公园等组成的保护区体系,从而构建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空间。根据熟悉我国保护区现状的人士估计,我国现有的42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只有200个左右达到了严格自然保护区的标准,这些严格自然保护区也可以通过合并使得面积不变数量减少,通过国家投入,严格保护管理,确保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其余的具有国家公园特征的现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和其他类型保护区整合,形成地域上相连、生态系统完整的国家公园,有效保护,有限利用,建立与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园体系。
编辑:wang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