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专家解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

2015-09-16 09:16:29    作者:林培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标准

  解读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洪臣

  《指南》中对于城市黑臭水体给出了明确定义。一是明确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也就是居民身边的黑臭水体;二是从“黑”和“臭”两个方面界定,即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以百姓的感观判断为主要依据。

  从现实情况看,城市黑臭水体很多是流动性差甚至封闭的水体、断头浜,就是所谓的“死水一潭”,也有的是季节性河流。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往往是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有机污染物排入水体,微生物好氧分解使水体中耗氧速率大于复氧速率,溶解氧逐渐被消耗殆尽,造成水体缺氧。在缺氧水体中,有机污染物被厌氧分解,产生不同类型的黑臭类物质,呈现水体黑臭。有些黑臭物质阈值很低,微量即可产生强烈黑臭。因此,黑臭的主要原因是有机污染物过量排入水体,使溶解氧降低。

  城市黑臭水体可遵循政府部门预判、公众调查两个阶段进行识别。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排查掌握的水质监测资料及百姓投诉情况,初步对建成区的水体界定“无黑臭”、“局部黑臭”和“全部黑臭”,并征求社会意见;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水体要通过公众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识别。

  《指南》明确黑臭等级的划分,透明度低于25厘米、溶解氧低于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200到50毫伏,氨氮指标不高于8毫克/升,可视为轻度黑臭;透明度低于10厘米、溶解氧低于0.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低于-200毫伏、氨氮指标高于15毫克/升,可视为重度黑臭。划分等级的目的是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优先顺序以及年度计划制订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群众满意是界定“消除黑臭”标准

  解读人: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孙永利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污染物的来源和影响因素比较多,在城市政府层面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

  很多地方的水体整治存在周期性反复问题,如果治理工程不到位,治理后的水体很快又会恢复到黑臭状况,因此,整治效果评估不是仅仅看工程完工后这段时间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看其持续性的效果,看其受不同环境条件影响之后的效果。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最重要的是要看公众满意程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只有周边群众满意了,才能认为治理工作到位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不是“一次性”工程,“碧水蓝天”需要地方政府长期的持续性投入,长效机制是周边群众长期满意的基础和前提。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非常复杂,因此,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参与整治方案制订、工程实施、监测机构选择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水体整治效果的评估工作,作为政府支付整治实施方费用的依据。

编辑:d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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