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规则体系对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启示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国家公园治理的实践:
灵活应用保护地体系,确定国家公园类别
许多国家制定了区分不同类型的保护地的标准,有些与IUCN的分类一致,有些并不相同。对于后者,如果这些国家想要将他们的保护地列入世界保护地数据库(WDPA),就必须说明其分类体系与IUCN分类体系的关系。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IUCN的分类体系,但基于该国具体情况进行了改良。只要这个改良过程不违背保护区或特殊分类的基本原则,IUCN对此是鼓励的。对分类的选择有艺术也有科学的考虑,随着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因国家的不同而有别。
选择正确的类别之时,需要遵循“75%原则”,即主要管理目标应至少适用于3/4的保护地,很多保护地可能有不超过25%的专门区域被允许做其他用途诸如游客的居舍和营地、村落等,并且这25%或以内的区域可以是移动的,如当地社区基于防止作物被过度开采而设立的专门移动的开采区域。
针对不同类别的保护地的大小并没有确定的规则,但相较而言,可能因管理目标的不同有大小之分。类型Ⅱ(国家公园)的规模通常是比较大的,因其是基于对生态系统进程的保护而要求保护地面积足够大到能包括所有或最多的生态系统进程的。当然有原则必有例外,一些小岛可能自成一个有效的生态系统,这样也可以划到类型Ⅱ之中。若在大型保护地内存在独特保护地,或法律对在大型保护地中的不同区域有描述或规定,或不同的保护地组成了一个跨界的保护地,这些情况都是可以在一个保护地内有多于一种的分类。
此外,科学、灵活应用保护地体系需要准确理解IUCN保护地体系与其他国际保护名称的关系。世界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及Natura 2000保护地的划分并不以是否有IUCN的保护地类型为前提。生物圈保护区则要求必须具有一块被立法保护的核心地区,周边必须有缓冲区,缓冲区之外还必须有过渡区域(不属于IUCN保护地类型)。但在实践中,大部分世界自然遗产地同时也是保护地。根据目前的趋势来看,将这些遗产地指定为保护地通常是确保该地区价值得到长期保护的最好方式。
设置主要管理目标,制定全面、具体、可操作的国家公园设立标准
设定国家公园之前,需要明确主要管理目标,与其他保护地类别加以区别。前文指出,国家公园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优先,兼顾利用。换言之,IUCN对国家公园管理目标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希望保护及利用两方面共赢,但保护是第一位的。
1974年出台的《世界各国国家公园及同类保护区名录》对于国家公园的设立标准进行了规定,要求:(1)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具有优美景观的特殊生态或地形区,有国家代表性且未经人类开采、聚居或开发建设的区域;(2)为长期保护自然、原野景观、原生动植物、特殊生态系统而设定的保护区;(3)由国家主管部门采取步骤,限制开发工业区、商业区及人口活动聚居区的面积,并禁止采伐、采矿、建立电厂、农耕、放牧、狩猎等行为,同时有效执行对生态、自然景观维护之区域;(4)维护原始自然状态,作为当代及未来世代的科学、教育、游憩、启智资产的区域(IUCN,1974)。
针对特殊保护地采取有差别的措施
1. 划定森林保护区的边界。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程序来确定森林保护区的范围,以鉴别保护地包含森林的那部分。许多保护地包括了一些森林,但即便是森林保护区也并不都是森林,有时需要从更大范围的景观保护角度去考虑。这就要求在将所有保护林算入的同时,将那些保护类别不够严格的种植园排除在外,即森林保护区是在保护地含义的基础上,涵盖保护林排除经济林的那些保护区。
2. 有效监管人类活动,确保海洋保护区的安全。在海洋环境中,许多人类活动,甚至在非常低程度下进行的活动(如捕鱼)与类型Ⅱ保护区的目标往往不一致,现已被认为是引起海洋生态资源生态退化的原因,也因此被视为与有效的生态系统保护相悖。这些利用活动如果不能在类型Ⅱ保护区中受到有效的管理以确保生态系统保护的整体目标得以实现,那么是否应该允许捕鱼,保护的目标是否应该被更改,保护区是否应该被分配到其他类型就值得考虑了。
编辑:wang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