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规则体系对我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启示

2015-11-30 09:38:56    作者:吴平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浏览次数:

  3. 重视内陆水域保护,落实保护管理承诺。内陆水域生态系统只占了整个地球面积的很小部分,但其生物群落及栖息地却可能受到人类活动最严重的影响和威胁。政府和保护区已经达成与海洋及陆地区域对等保护内陆水域的物种及栖息地的承诺,但是这些承诺还有待全面落实。内陆水域的管理应当与其他所有相关保护地的管理一同考虑。

  4. 正视自然圣地的双重价值,鼓励列入保护地体系。符合国家及国际关于保护地概念的自然圣地(Sacred natural sites)可以被视为保护地体系的合法组成部分,并可被列入IUCN保护地的任何一个类别。保护地的文化和精神价值应该被更好地反映在目前类别体系的未被列入或未被充分承认的整个范围之中。

  确立程序须民主科学,报告基本信息以便核查

  1. 依照保护地分类原则,多方参与,民主评定。一个良好的确定类别的评估过程应当让主要利益相关者及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参与进来,并且需要考虑到最佳可得的自然及社会科学因素。IUCN对保护地管理分类的方法是基于责任、利害相关者及担保等一系列因素而确立的。

  2. 报告保护地基本信息,建立核查系统。一旦类别按照相应的分配原则及程序得以确定,政府就会被要求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世界保护监测中心(WCMC)报告,以使信息能够被WDPA及联合国保护地名录所收录。报告是自愿的,但是联合国的诸多决议及政策都有所要求,尤其是最近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保护地方面的项目最多。同样地,WCMC也有义务确保这些信息被快速而准确地转化到数据库之中。此外,IUCN亦在考虑建立一个旨在检查分类的认证或核查系统,以检验管理的有效性,为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有用的检验标准。

  确立主要治理模式,遵循基本管理原则

  1. 确立主要治理模式并评估其有效性。1994年版的指南,认为通常由最高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国家公园行使管辖权(IUCN,1994)。而2008及2013年的指南却未予以强制,国家公园可以由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当地社区、原住民及个人(或其联合)所有或者直接管理。可见,在尊重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IUCN对于国家公园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经营权逐渐走向中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治理模式与保护地的分类及保护地所有权并没有直接关系,还是要根据各国的具体制度设计及法律规定来进行甄别。但是针对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评估,IUCN给出了一些可以参考的要素。

  2. 不同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并非所有的保护地都是采用同一种方式进行管理,而应当基于该保护地的不同机会及保护压力进行权衡,从而做出选择。以下是11项需要考虑的相关原则:(1)从物种及生态系统的生态需求出发;(2)对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价值的威胁;(3)保护地的管理目标、现存被推荐的国际名称及为保护景观、国家及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努力;(4)一国分配及复审管理类别过程的发展及实施;(5)自然性、生态系统的功能及物种的生存能力无损;(6)在分类时考虑到路景和海景;(7)对利害相关人有重大影响;(8)在分类时考虑管理有效性;(9)更加严格的管理类别并非总是更好的;(10)使用类别作为保护地内的规划工具;(11)多样化类别组合能够带来的社会利好。

编辑:w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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