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设磋商机制避免诉讼“费时耗力”
问:方案为什么设立磋商机制,要达到什么效果?
答:方案创设了磋商赔偿机制,可以及时启动与责任人的协商,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而产生的“费时耗力”问题。赔偿权利人在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当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就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当然,磋商也不是必经程序,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试行“分期赔付”确保企业可承受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方案是否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答:我们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问题。方案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既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和赔偿,又督促企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
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损害赔偿制度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如何?能否为损害赔偿提供足够的支撑?
答:我国环境鉴定评估能力初步形成。一是有了相应的技术方法。环保部相继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方法。二是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环保部从2011年起,相继在山东、江苏、重庆等10个地方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三是有了可为行政和司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机构。2014年,环保部向社会公开推荐了第一批12家具备为环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下一步,环保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规范鉴定评估程序、推进纳入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水平,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编辑:zhao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