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家林业局第42号令

2016-11-23 09:31:48         来源:国家林业局     浏览次数: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6年9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删除第九条。

  另外,将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五、《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

  删除第七条第八项。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Anna安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广东已有14个城市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建设

据广东省林业厅19日消息,广东潮州、阳江两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已于近期获中国国家林业局备案,该省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城市数量升至14个。【详细】

国家林业局发布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详细】

国家林业局发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动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方案。【详细】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