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PP立法要重点解决7大问题

2016-11-29 09:32:49    作者:国家发改委法规司     来源:PPP导向标     浏览次数:

  (四)建立兼顾竞争性和灵活性的采购规则

  由于PPP项目安排较为复杂,对采购程序也有特殊要求。欧盟为此特别对公共采购指令进行修订,并新制定了特许经营指令。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PPP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使用财政性资金,而PPP项目特别是特许经营项目可能不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或者财政性资金仅作为项目补贴而非购买合同的对价;政府采购的法定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PPP的政府方主体可能是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如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等。

  在采购规则方面,PPP项目因其复杂性,要求采购程序较为灵活,允许双方充分谈判磋商,而现行招标规则禁止招标过程中进行实质性谈判;PPP项目采购考虑的因素较为多元,既有价格因素,更重要的是私营部门合作方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等,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明确要求最低价中标,不适应PPP项目的多元化评价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等因为竞争性不足,更加不适用于PPP项目采购。因此,PPP项目采购无法简单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我国PPP领域立法时应当对采购规则作出慎重考虑,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做好衔接,如难以在立法条文中具体规定采购规则,则应当在作出原则规定、突出竞争性的前提下,授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采购规则,以适应PPP项目特殊采购需求。

  (五)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对于PPP协议性质在制度上和学术界存在争议,众说纷纭,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争议解决途径的设计。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特许经营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而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中将PPP协议界定为民事协议。

  从国际经验来看,法国将PPP协议(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合伙合同)界定为行政合同,但法国有发达的行政法体系,界定为行政协议可以实现对公私双方权益的统筹平衡和有效保护。就我国而言,缺乏完整的行政协议体系,简单将特许经营等PPP协议界定为行政协议,强调了政企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增加了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的顾虑;在发生纠纷时,无法通过仲裁进行专业高效的裁决,并且只可“民告官”、不可“官告民”。从实践情况而言,PPP协议既有行政因素,也有民事因素,在立法时还是应当强调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实现对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统筹保护。涉及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允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对于民商事行为,仍应当允许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六)增强相关法律衔接

  由于PPP项目涉及领域广、流程环节多,项目周期长、参与主体多,与现行多部法律在规制内容上可能出现交叉,为适应PPP发展需求,立法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比如,PPP协议的性质和争议解决有关规定,既要体现协议当事各方的平等地位,促进争议解决方式高效多元,也要与《行政诉讼法》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相衔接;PPP协议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其主要内容框架应当与《合同法》做好衔接;PPP项目融资应当与《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做好衔接,明确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角色定位,明确特许经营权及项目收益可以质押等;PPP项目土地使用应当与《土地管理法》做好衔接,明确获取土地的方式、性质,以及土地融资的渠道等;交通、环保等行业领域的PPP项目管理还应当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等。

编辑:li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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