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8月1日实施

2017-07-21 10:32:38    作者:尹沁彤     来源:成都商报     浏览次数:

     7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对成都的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进行一并规范,《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成都市房管局副局长李初元介绍,自2011年至今,房管局进行了3次全市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截至目前成都已通过并公布了七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共67处历史建筑,实现了每个区(市)县至少保有两处历史建筑的目标。”同时他透露,目前第8批名录已经上报,正在接受评议。

  《条例》设定了历史建筑抢救性认定程序,明确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条例》明确,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将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其中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同时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等五种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

  同时《条例》提出,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

编辑:zhangtingting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专家:历史建筑活化需“自我造血”

  如何留住一座城市的记忆?历史建筑是重要的载体。昨日,第四届广州历史建筑论坛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召开,建筑和规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名匠大师、运营团队等齐聚一堂,共商历史建筑的活化对策。有专家提出,老城区历【详细】

北建大团队提炼出老城历史文化街区色彩谱系

  建筑有色彩,城市亦有色彩,独特的色彩印记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具有三千年建城史、八百年建都史的北京城的【详细】

住建部通知要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详细】

保护历史建筑 成都推行“扩面增量”

位于成都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80号的锦江宾馆,建于1958年,坐落在成都城市中轴线与母亲河锦江交汇节点的锦江之滨,是成都籍中国建筑大师徐尚志的代表作,是成都市早期的地标性建筑。【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