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8月1日实施
7月2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对成都的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进行一并规范,《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成都市房管局副局长李初元介绍,自2011年至今,房管局进行了3次全市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截至目前成都已通过并公布了七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共67处历史建筑,实现了每个区(市)县至少保有两处历史建筑的目标。”同时他透露,目前第8批名录已经上报,正在接受评议。
《条例》设定了历史建筑抢救性认定程序,明确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按照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申报、认定。
《条例》明确,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将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
其中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同时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危害建筑安全等五种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也被明确禁止。
同时《条例》提出,在符合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博创意、休闲旅游、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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