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7-08-17 08:27:52    作者:谷青     来源:济南日报     浏览次数:

  城市设计,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之间,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避免“千城一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设计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了城市设计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工作定位、总体要求和职责划分,确定了城市设计的编制体系、编制主体、编审程序。同时还健全了城市设计的实施制度,制定了保障城市设计实施、决策、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提出将城市设计核心控制内容纳入法定规划,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对规划条件中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此外,通过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加强城市设计实施督查、建立重点地区清单、增强公众参与、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和保障经费等方式,完善实施机制。

  那么,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应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一起来了解。

  编制体系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分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需要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区域包括: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编制主体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块城市设计由有关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组织编制。

  编制要求

  总体城市设计要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编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内容,编制过程中应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之一。其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一般区段城市设计需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特定地块和建设项目编制的,应当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段城市设计的管控要求,对地块规划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专项城市设计主要针对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进行编制。

  编审程序

  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需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地块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城市设计审批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设计成果要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如城市设计需要修改,要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设计,仍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liqing

凡注明“风景园林网”的所有文章、项目案例等内容,版权归属本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者,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风景园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