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要悦目更要赏心
近年来,我们时常能够听到人们对城市公共设施的抱怨和无奈:公交车扶手高高,候车亭座凳矮矮;复杂路标让人“找不着北”,人行盲道“九曲十八弯”;垃圾桶“一分为二”形同虚设,健身器材变身隐形儿童杀手……本应体现城市人文关怀的公共设计违背了初衷,成了“装样子”的摆设,本应利民便民的公共设施不能物尽其用,反而给城市“添堵”。
行走于城市间,人们内心的焦灼和失望与庞大建筑群的金碧辉煌格格不入。我们的城市,怎能越建设越困惑?公共基础设施,应以“人文关怀的名义”健康生长,不仅要悦目,更要赏心!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指标,虽为细节,却可见微知著。以往,我国许多城市在规划设计中,更多重视“高大上”的面子工程,但在基础设施的细节设置上,关注不够。我们需要明白,单靠钢筋水泥的摩天大楼撑不起一座城市的文明新高度,单靠四通八达的轨道交通也到不了人们心中的幸福目的地,只有将关爱随设计融入公共基础设施,方能滋养人心细致而无声。人们感受一个城市的宜居宜业宜游,更多是从体验这座城市的公共设施开始。因此,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要用脑,更要走心;要颜值,更要内涵;要高度,更要温度;设计要以人为本,不能事与愿违;使用要便捷舒适,不能寸步难行。
对公共设施出现的问题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分析。从客观上看,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许多城市公共设施缺乏标准化、系统化的设计规划,原来的城市建设也未预留空间,致使公共服务设施多选址在社区边角地段,区域位置较差,配套辅助设施也不完善;而且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国企建设,由于牵涉部门较多,容易出现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从主观上看,则是责任心和人文情怀的缺失,公共设施设计伊始,可能更多的是注重外观和效益,而并未设身处地为使用者考虑,仅仅满足于规定动作——让建就建,应付了事;后续管理维护起来,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权责不清为由,相互推诿,不闻不问。由于没有相关制度的约束,在责任心缺失之下,相关部门就不会走到一起,对某个便民设施进行科学设计,统筹建设、改造和精心管理、维护。
如何让城市公共设施真正造福于民?笔者认为应为其注入更多人性化的关怀,以关爱修复道路的崎岖不平,以细致缝合人心的不满抱怨。而人性化的理念并不会凭空产生,同样需要法律制度的培育和支持。
一方面,应设计制度,使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沟通与反馈成为必经程序。在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过程中,设计者能够设身处地,通盘考虑,而不是拍脑袋决定;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盲目追求速度,要提高品质和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建好之后,管理和维护要跟上,持续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达到真正便民、利民的最终目的。
另一方面,健全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法律赔偿制度。在国外,公共设施致害一般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被害人可向国家索赔。比如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美国在《联邦侵权赔偿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对于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桥梁、步道等交通设施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少国家的立法甚至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公共设施管理者就算尽到职责,比如说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但如果发生悲剧,仍需要进行赔偿。正是这样看上去近乎苛刻的立法,才让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者不敢有丝毫疏忽。(作者系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副教授)
编辑:li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