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园条例》明年施行 规范建设行为
随着我市(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园已成为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公园数量快速增长,但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上缺乏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因此我市起草并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目前公园内存在侵占用地、擅自改变配套功能设施、噪声排放超标、违规商业等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今后群众在公园不可再随意划地盘跳广场舞,且公园将设噪声限值。
公园内建设行为设定禁止项目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乱象频现,影响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观园体验,《条例》出台后将对已建成公园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例如,规定园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安全,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园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公园地下空间可建公共停车场
公园绿地是公共绿地的核心组成部分。为避免公园用地被挪用和占用,《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
此外,明确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以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并且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考虑到市辖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园绿地均衡性存在差异等因素,《条例》对县(区)的公园规划提出具体要求:“县(区)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有条件的镇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制定多种措施防治公园噪声问题
公园噪声防治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条例》作出了公园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的具体规定。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
如何划分环境功能区,《条例》制定了明确的要求。例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此外,应对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作出相关限制。
明确公园内乱象“怎么管,谁来管”
我市现有的公园有政府投资建设的,也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为明确公园管理机构的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政府管理的公园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设立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明确公园内出现以下行为的,如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影响公园景观的;未经公园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处罚。
针对公园内乱摆摊、车辆乱停放以及游人攀折花果和损毁草坪、树木等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需当场处罚、数额较小的,授权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处罚,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考虑到《条例》将公园划分为政府管理和非政府管理,对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管理机构不宜授权,因此明确对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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