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4月28日起施行

2019-04-01 09:09:50    作者:高枝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次数:

  3月29日上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今后,城市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同时,本市将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亮点1 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

  《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强化了“两线三区”管控。并对城市设计、街区更新、城乡规划体检评估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城市风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条例》规定,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

  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具体来说,应每年对城市总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同时,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

  亮点2 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近两年,本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成果,《条例》对此进行了确认和固化。

  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条例》规定,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

  此外,应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及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日内核发

  《条例》减少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精简了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文件。《条例》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虑到实际工作中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量大,前期准备时间较长,存在无法在一次延续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而导致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条例》未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次数作出限制规定。

  建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验收方面,《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消防、民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等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亮点3 为疏整促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规支撑

  违法建设危害公众利益,《条例》从遏制新生违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公检法机关共同做好违建查处工作等方面,为疏解整治促提升行动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

  违建不得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不得为正在进行施工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此外,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可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将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阻碍执法将受行政处罚

  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不拆违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将违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亮点4 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注重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规划实施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执法。

  拆违过程需全程记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0日内公布拆违信息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亮点5 明确职责分工 街道可依法查处违建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查处合力,《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条例》对是否对街道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

  同时,街道办事处可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关注新闻发布会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巡视员王德林介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介绍了法规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下一步实施计划。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后,首次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全面解读。

  ●市司法局: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无缝衔接

  为进一步做好法规实施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郭卫介绍,将加快行政管理规范和执法流程的调整和更新,缩短实施适应期,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的无缝衔接。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紧制定并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压缩审批时限,着力精简审批事项,努力提升行政效能,让市场主体能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新法规带来的新提升。”郭卫说。

  《条例》对基层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针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处置,更加强调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属地管理责任。郭卫表示,各区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要根据管理对象的规模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市城管执法局:抓紧研究拆除新生违建等条款的实施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表示,《条例》是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就查处违法建设中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城管执法局正在抓紧研究拆除新生违建等条款的实施意见,将强化多部门联动,用足执法协作、违法信息公示和信用归集等措施,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我们将进一步优化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纪律,推动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面留痕、决定合法有效。”温天武说,“我们也提醒提示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搭建行为,主动拆除已有的违法建设,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快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副主任王玮表示,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要求,在数据融合、政策整合的基础上,根据生产生活和生态要素配置的情况,组织编制实施规划,做到底图叠合。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我们将加快建立完善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本市与国家部委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避免管理脱节和真空地带。同时,加快建设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和一网通办,并尽快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划标准。”王玮说。

  对于拆违工作,王玮介绍,将加快修订《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优化各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形成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合力。同时,建立执法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程序不减 效率提高 为城市总规有效落实提供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审议工作,坚持‘程序不减、效率提高’的工作要求,加快工作步伐,完善工作方式,及时为城市总规的有效落实提供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副主任冶冰对《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进行了进一步介绍。

  冶冰表示,法规修订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条例修订工作的汇报,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把握修订方向思路和节奏进展,市政府充分发挥起草条例草案和统筹协调的基础性作用,共同推进条例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建工作专班,密切协同,召开工作专班会议30余次,就立法重点问题进行多层级高频次沟通。

  为进一步提高法规针对性、有效性,《条例》在草案起草阶段委托两家科研机构分别对规划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基础研究,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召开相关专家论证会8次。审议阶段,聚焦难点问题和核心制度设计,充分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建设单位、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组织调研座谈20余次。

  “值得一提的是,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同志座谈沟通,分别赴朝阳、丰台、通州等区的街道乡镇,深入了解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基层工作一线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立法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冶冰说。

  为进一步监督法规实施,冶冰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听取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针对关键领域、核心条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强法规刚性约束力。
 

编辑:li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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