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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日期:2007-09-24 来源:flower.ag365.com 作者:佚名 我要评论()
编制说明
为了适应天津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确保绿地养管质量,发挥好园林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2002年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了修编《天津市城镇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的任务。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修编。 在修编的过程中,编写人员对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分析,结合天津城市绿化的实际情况,编写出初稿。在向区县园林部门和专家对初稿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初稿进行补充完善,完成了本规程的送审稿,最后天津市建委主持召开了本规程的专家审定会,在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定稿,并定名为《天津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本规程共9章及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树木的养护管理、宿根花卉及草花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草坪的养护管理、病虫害防治、绿地养管分类分级、绿地养管质量标准、附录用词说明。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有不妥之处,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需修改和补充建议等请与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科技处联系(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程组织单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园林学会天津市方正园林建设监理中心 主要起草人:郭喜东 王和祥 张启俊 张春暄 韩 庆 王岁英 王立新 1 总 则 1.1 为提高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技术含量,统一绿地管理质量标准,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的原则和园林绿地分类分级养管的原则,并相应制定各类各级绿地、树木养护管理的质量标准。 1.3 各类绿地、树木、草坪、花卉养护管理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园林植物的生长习性,根据植物生长状况、植物建群规律和景观要求,调整种植结构,使植物配置关系合理,趋于自然。 2.符合不同类型绿地的功能和景观要求。
3 树木的养护管理
4 宿根花卉及草花养护管理 6 草坪的养护管理 6.1 浇 水 6.1.1 必须浇返青水和冻水。 6.1.2 病害易发期不宜在傍晚浇水,宜在上午没有露水时浇水。 6.1.3 雨后应及时排除积水。 6.1.4 浇水应避免对草坪的冲刷。应避免烈日下喷灌。 6.2 修 剪 6.2.1 定期修剪,达到均匀平整,草坪高度超过10~15cm时应修剪。生长季节修剪高度宜4~6cm,非生长季节修剪高度宜6~8cm。 6.2.2 宜在10月底完成最后一次修剪。 6.2.3 剪下的草屑应及时从草坪上清除。 6.2.4 剪草不应遗漏,无法剪到的角落应用平剪或肩背剪草机补充修剪。 6.3 施 肥 6.3.1 施肥时间,宜在春、秋进行,以氮、钾肥为主,夏季宜少施氮肥,以钾肥为主。 6.3.2 复合肥应不超过20~25g/m2/次。 6.3.3 施肥应均匀,应避免叶面潮湿时撒施,撒肥后必须及时灌水。 6.3.4 叶面喷肥,溶液浓度应控制在1%以内。 6.4 中耕除草 6.4.1 杂草应除早、除小、除净(缀花草地应保留乡土野生花卉)。 6.4.2 可通过剪草控制杂草。 6.4.3 可通过水肥管理抑制杂草。 6.4.4 化学除草必须保证安全。 6.5 更新复壮 6.5.1 应通过梳草、打孔、划条、刺孔等措施,清除枯草层。 6.5.2 用补播、补栽、定期封闭、覆盖裸露斑块等措施,对草坪更新复壮。 6.6 防 火 枯草期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7 病虫害防治 7.1 园艺防治 7.1.1 应及时剪除病虫枝、挡风枝、遮光枝、徒长枝、枯死枝。 7.1.2 有土传病源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7.1.3 夏季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肥、钾肥,不得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和植物残体。 7.1.4 应保护好土表的无病源落叶或经粉碎的枝叶碎屑和地被植物。 7.1.5 及时清除残枝落叶,减少病虫源。 7.2 人工防治 7.2.1 应摘、刷、挖除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虫茧、虫囊、卵块、卵囊、虫体。 7.2.2 应剪除有虫枝叶、网幕。 7.2.3 应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症状明显的、有假死性或飞翔能力不强的成虫。 7.2.4 应挖除在土壤中休眠的虫体。 7.3 生物防治 7.3.1 应利用天敌资源,引进繁殖、饲养以及助迁招引优势天敌。 7.3.2 宜推广使用致病(拮抗)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制剂和防治病害的生物制剂。 7.3.3 释放天敌昆虫应正确掌握防治虫态、释放比例、释放时期和释放量。 7.3.4 天敌利用的原则 1.遵循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原则。2.遵循优势天敌优先利用的原则。3.遵循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7.3.5 天敌保护 1.在园林绿地范围内的有益生物(天敌昆虫、蛙、蟾蜍、鸟类等)均应保护,严禁灭杀和捕捉。2.释放天敌昆虫防治害虫期间的区域内,应不再使用有毒化学药剂,保证天敌存活和防治效果。3.施用化学药剂时应注意,保护天敌种群。 7.4 物理防治 7.4.1 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效的黑光灯(短光波330~400nm)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调节开灯时期)。 7.4.2 利用热力(干热或湿热)处理种子、种球及植物组织,以及消灭内、外病虫源。 7.5 化学防治 7.5.1 宜用触杀剂防治虫口密度大、发生范围广的害虫。 7.5.2 宜用胃毒剂防治取食量大的食叶害虫或较隐蔽的地下害虫。 7.5.3 宜用熏蒸剂防治病虫源或进行土壤消毒。 7.5.4 宜用激素剂抑制害虫生长发育或诱集、迷向,抑制其繁衍。 7.5.5 宜用保护剂、内吸剂等防治植物病虫害、杂草。 7.6 合理用药 7.6.1 使用化学药剂应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无公害或基本无公害、对植物安全的药物。 7.6.2 同一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使用,在一定绿地范围内应有计划有针对性施药。 7.6.3 化学药剂的应用必须按单位面积、有效成份计算用量,禁止随意加大用量。 7.6.4 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和对植物的安全性,未经试验,不能随意混用。 7.6.5 使用生物药剂,应掌握使用的最佳环境条件和防治时期,严格按要求进行使用和保存。 7.6.6 掌握防治对象、防治适期、适药品种、适量、适合浓度、使用方法,严禁盲目打药。 7.6.7 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7.6.8 有关化学药剂安全使用问题,按照《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29-36-2002)执行。 7.7 园林植保人员保护措施 7.7.1 操作使用化学农药的植保人员应选用质地较好、透气性良好的工作服、胶鞋、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及防护眼镜等。 7.7.2 使用有毒化学农药,作业人员严禁喝酒、吸烟、饮水、进食、嬉闹,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 7.7.3 施药人员如有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及时离开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用肥皂洗手、脸和裸露皮肤,并在通风清静处休息或送医院。 7.7.4 施用有毒农药,其施药人员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连续喷药4天后,应停止一天。 7.7.5 严禁怀孕期、哺乳期以及经期妇女施用有毒农药。 8 绿地养管分类、分级 8.1 绿地分类分级 根据天津城市建成区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绿地养管分为公园、街景绿地、行道树、滨河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七类。各类绿地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养护管理等级。 8.2 公 园 8.2.1 一级:指市、区级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1ha以上的大型绿地广场和建园历史百年以上的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公园。 8.2.2 二级:指除一级公园以外所有收费的公园、游乐园和1ha以下的中小型广场绿地及应达到二级标准的开放性公园。 8.2.3 三级:指除一级、二级公园以外的公园、社区公园和小游园。 8.3 街景绿地 8.3.1 一级:指由市、区规划部门确定的一级道路或景观道路绿地、市级重点地区立交桥绿地。 8.3.2 二级:指由市、区规划部门确定的二级道路或主要道路绿地、立交桥绿地。 8.3.3 三级:指除一、二级道路绿地以外的所有街景绿地、临时性街旁绿地。 8.4 滨河绿地 8.4.1 一级:指我市重要景观规划区域河道两岸的绿地。 8.4.2 二级: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实现河道两岸园林绿化的绿地。 8.4.3 三级: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初步实现河道两岸绿化的绿地。 8.5 行道树 8.5.1 一级:指由市、区规划部门确定的一级道路或景观道路行道树。 8.5.2 二级:指由市、区规划部门确定的二级道路或主要道路行道树。 8.5.3 三级:指除一、二级道路以外的所有道路行道树。 8.6 居住区绿地 8.6.1 一级:指物业收费标准处于同期中上等水平的居住区绿地。 8.6.2 二级:指物业收费标准处于同期中等水平以下的居住区绿地。 8.6.3 三级:指无物业收费的所有居住区绿地。 8.7 单位附属绿地 8.7.1 一级:指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命名挂牌的市级花园式单位绿地。 8.7.2 二级:指由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命名挂牌的区县级花园式单位绿地。 8.7.3 三级:指除市、区县级花园式单位以外的单位绿地。 8.8 风景林地 8.8.1 风景林地: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大型休闲绿地。 8.8.2 防护林地: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林带和片林。 8.9 绿地养管的达标和升级 当各类绿地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通过整改达标;当各类绿地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9 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9.1 公园养管质量标准 9.1.1 一级公园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3)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合理,层次丰富,群落稳定,无枯死株,植物生长良好。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一级标准。花坛、树坛及水生植物生长茂盛。乔灌木、绿篱、木本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水、施肥、控制盐碱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良好,无干旱、低涝、寒害,无杂草。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低于《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良好。 3.园容卫生 (权重0.2) 园容环境卫生优良。无乱搭乱建,乱刻乱画。水体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水生杂草得到有效控制。公厕设施完好,清洁无外溢。园容卫生做到随时清扫,果皮箱设置齐全,无卫生死角,无焚烧枯枝落叶。 4.设施维护 (权重0.2) 各种设施健全完好。公园简介、导游图、指路牌、植物识别牌、宣传橱窗设置齐全,广告管理严格规范。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准时开园闭园,员工配证上岗,着装统一,文明服务。公园规章制度完善,养管责任落实。绿地养护台帐健全。游艺设备、机船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9.1.2 二级公园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3)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基本合理,植物生长正常,无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二级标准。花坛、树坛及水生植物生长良好。乔灌木、绿篱、木本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水、施肥、控制盐碱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较好,无干旱、低涝、寒害、无杂草。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低于《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了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较好。 3.园容卫生 (权重0.2) 园容环境卫生良好。无乱搭乱建,乱刻乱画。水体清洁,无水草泛滥。公厕设施完好,清洁无外溢。园容卫生做到经常保持,果皮箱设置齐全,无卫生死角,无焚烧枯枝落叶。 4.设施维护 (权重0.2) 各种服务设施健全。公园简介、导游图、指路牌、植物识别牌、宣传橱窗设置齐全,广告管理严格规范。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准时开园闭园,员工配证上岗,着装整齐,文明服务。公园规章制度和养管责任落实。绿地养护台帐健全。游艺设备、机船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9.1.3 三级公园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3)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基本合理,偶有枯死株,植物生长正常。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三级标准。花坛、树坛及水生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木本地被植物修剪基本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水、施肥、控制盐碱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较好,基本无干旱、低涝、寒害、无杂草。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达到《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了有效防治措施,效果较好。 3.园容卫生 (权重0.2) 园容卫生做到经常保持。无乱搭乱建,水体清洁,无卫生死角,无焚烧枯枝落叶。4.设施维护 (权重0.2) 设置了公园简介图、游园须知、宣传橱窗、果皮箱等必要服务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准时开园闭园,文明服务。养管责任落实。绿地养护台帐完整。游艺设备、机船符合安全运行规定。9.2 街景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9.2.1 一级街景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 4)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合理,层次丰富,植物生长良好,无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一级标准。花坛、地被植物生长茂盛。乔灌木、绿篱、木本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水、施肥、控制盐碱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良好,无干旱、低涝、寒害。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低于《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良好。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经常保洁,无树挂,无焚烧枯枝落叶,无卫生死角。 4.服务设施 (权重0.1 设有方便游人休闲的公共服务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健全。 9.2.2 二级街景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4)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基本合理,各类植物生长良好,少有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二级标准。花坛、地被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木本地被植物修剪基本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浇水、施肥、控制盐碱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较好,基本无干旱、低涝、寒害。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达到《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较好。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经常保洁,无树挂,无焚烧枯枝落叶。 4.服务设施 (权重0.1) 设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完整。 9.2.3三级街景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4) 植物种植结构调控基本合理,各类植物生长良好,少有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基本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三级标准。花坛、地被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色带色块修剪基本合理。浇水、施肥等保墒、改土措施效果较好,无明显干旱、低涝、寒害。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病虫害防治基本达到《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经常保洁,无焚烧枯枝落叶。 4.服务设施 (权重0.1) 设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基本完整。 9.3 滨河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9.3.1 一级养管标准:参照养管二级公园绿地和二级街景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3.2 二级养管标准:参照养管三级公园绿地和三级街景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3.3 三级养管标准:参照养管三级街景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4 行道树养管质量标准 9.4.1 一级行道树养管标准 1.道树景观 (权重0.4) 树种、规格一致,树木生长良好,无死树、断桩,缺株率为零。落叶乔木分枝高度控制一致,一般不低于2.8m。整形修剪符合要求,体现观花、观果、观叶、冠形要求。浇水、施肥、防寒等措施效果良好。 2.病虫控制 (权重0.3) 病虫害防治低于《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良好。 3.树木保护 (权重0.2) 树体无绑缚和钉物,经常保持无树挂,树穴内无杂草、无杂物。树穴无裸露或设透气护栅。新补植树木设支护或护栏。 4.树木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树木管理台帐健全。 9.4.2 二级行道树养管标准 1.道树景观 (权重0.4)树种、规格基本一致,树木生长正常,无死树,缺株率<2%。落叶乔木分枝高度控制一致,一般不低于2.8m。整形修剪基本符合观赏遮荫要求。采取了浇水、施肥、防寒等养护措施。 2.病虫控制 (权重0.3) 病虫害防治达到《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效果较好。 3.树木保护 (权重0.2) 树体无绑缚和钉物,基本保持无树挂,树穴内无杂草、无杂物。新补植树木设支护。 4.树木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树木管理台帐完整。 9.4.3 三级行道树养管标准
树木生长基本正常,无死树,缺株率<4%;落叶乔木分枝高度控制一致,一般不低于2.8m。整形修剪基本符合要求。有针对性进行浇水、施肥、防寒等养护措施。 2.病虫控制 (权重0.3) 病虫害防治符合《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防治及时,效果较好。 3.树木保护 (权重0.2 ) 树体无绑缚和钉物,基本保持无树挂,树穴内无杂草、无杂物。新补植树木设支护。 4.树木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树木管理台帐完整。 9.5 居住区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9.5.1 一级居住区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4) 植物配置丰富,调控合理,生长良好,无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达到《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一级标准。乔灌木、绿篱修剪合理。浇水、施肥、中耕除草、防寒措施及时有效。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符合《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禁用高毒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经常保洁,无焚烧枯枝落叶,无卫生死角。 4.设施维护 (权重0.1) 绿化设施完善,能为居民提供较好的游憩环境空间。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健全。 9.5.2 二级居住区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4) 植物配置调控较合理,生长正常,少有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符合《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二级标准。乔灌木、绿篱修剪合理。浇水、施肥、中耕除草、防寒措施有效。 2.病虫控制 (权重0.2) 符合《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禁用高毒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经常保洁,无焚烧枯枝落叶,无卫生死角。 4.设施维护 (权重0.1) 设有为居民提供室外休闲活动的基本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完整。 9.5.3 三级居住区绿地养管标准 1.绿地景观 (权重0.4) 植物配置合理,生长基本正常,少有枯死株。古树名木得到严格保护。草坪养管基本符合《天津市草坪建植与养护管理技术规程》规定的三级标准。乔灌木、绿篱修剪合理。 2.病虫控制 (权重0.2) 基本符合《天津市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控制指标。禁用高毒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3.园容卫生 (权重0.2) 绿地内整洁,无占压堆积物,无焚烧枯枝落叶。 4.设施维护 (权重0.1) 设有为居民提供室外休闲活动的基本设施。 5.基础管理 (权重0.1) 养管责任落实。养管设施台帐完整。 9.6 单位附属绿地养管质量标准 9.6.1 市级花园式单位:参照养管二级公园绿地和养管二级居住区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6.2 区级花园式单位:参照养管三级公园绿地和养管三级居住区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6.3 其它单位绿地:参照养管三级居住区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7 风景林地养管质量标准 9.7.1 风景林地:参照养管一、二级街景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9.7.2 防护林地:参照养管三级街景绿地相关质量标准。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中国风景园林网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特供中国风景园林网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热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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