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组织培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优化植物品种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编制,所需费用由该部门、单位承担。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超过第二个绿化季节(5月份以前)未实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该部门、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二)道路按照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计算;株距在6米以下的乔木行道树绿带宽度按照1.5米计算。
第八条 经批准安排异地绿化的,异地绿化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纳入市、区财政城市绿化经费专户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城市绿化资金;
(二)依法收取的城市绿化费用;
(三)社会捐赠的城市绿化资金。
第十条 城市绿化经费应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二)被损坏的绿地、树木及园林设施的修复;
(三)苗圃基地的扩大;
(四)新品种的引进;
(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技术人才的培训;
(七)城市绿化管理学术研究;
(八)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对举报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奖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使用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储存配套绿化建设资金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