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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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8-04-02     来源:南昌晚报     作者:吴跃强 练苏丹   我要评论()



  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老城区收回、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昨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绿化资金专户储存 

    《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基本建设投资总额2%至3%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在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否则不批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树挡招牌商家不准“截肢” 

    《实施细则》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剪。 

    腾出土地优先绿化 

    《实施细则》明确,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同时,建设单位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擅自改作他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老城区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危旧房屋和违法建筑物腾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土地闲置超过6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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